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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行治理规范等问题成外资行管理条例关注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3日 04:2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外资银行关注条例两大问题外资行子行治理规范和转制后客户合同变更问题成为焦点

  证券时报记者耿飞 韦小敏

  本报讯外资银行与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间的博弈仍在继续。日前,记者从上海的一些外资银行了解到,外资银行人士对意见稿的一些细节条款仍然希望有所改进,其中,外资银行子行的治理规范和外资银行转制为本地法人后的客户的合同变更问题,成为外资银行人士关注的两大焦点。

  多家外资银行人士表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细则里面有没有对将来成立子行以后公司治理的规范。目前外资银行有单独的公司治理指引,外资银行希望下一步有个中外资都适用的规定。

  一外资银行人士透露,从监管层目前传递的信息来看,将来对非法人的多家分行可能是合并管理、单独考核。事实是,很多银行的分行现在均是独立的报告线。将来按照管理行的要求所有的分行先是到管理行,统一报告线。其他的外国银行将进行单独的分行考核。但是从风险的管理要求,监管层是执行合并监管。

  在转制为本地法人问题上,外资银行将面对和大量客户的合同变更,而且外资银行现行的合同中一部分当时是外商、跨国公司提出来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以后是不是一定要适用中国法律,能否保留都成为外资银行关心的问题。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合同变更问题上,中国银行和建行的改制经验可以提供参考。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从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转为股份制银行上市的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的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变更问题,如果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这两家银行必须向客户发通知,得到客户的确认以后才能从原有的客户与中行或者是建行之间的合同转为和股份制银行之间的这样一个合同关系,这个合同才能继续维持和有效。最后经过中国国家相关部门共同协商以后采用了一个方案,允许他们采用发公告的方式解决———公告期内,如果客户不同意把原有的合同转为和新的主体之间的合同,可以合同终止;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就视为合同实现合法地变更,不再需要一对一地发通知并得到每个客户的确认。

  但是,有业内人士认也指出,外资银行分行在转制过程中有一个涉外的法人关系问题,这和中行建行的情况有所不同。

  据了解,监管层也正在向一些希望转制的银行提供了一些合同转换上的参考,但现在方案还没有最后谈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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