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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条例为外资银行定位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11:47 财富时报
紧缩 限制 区别对待是基调 -本报记者 孟 达 面对2006年底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承诺,中国的银行业只能选择剧烈的变革与维新一条道路。8月14日,外资银行等待已久的监管新政终于初露端倪,中国银监会刚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在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提出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亿元、合资银行必须由一家外国银行做控股股东等新规定的条例,向外资银行征求意见。 等待已久的监管新政初露端倪 8月14日,中国银监会刚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包括在境内开展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提出了注册资本必须达到10亿元、合资银行必须由一家外国银行做控股股东等新规定的条例,向外资银行征求意见。 如果这些征求意见获得外资银行的同意,将成为对外资银行的新的监管政策。“基本上是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些限制,实际上也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区别对待”,上海一家资深银行界人士认为。 不过,对这样的政策,一些外资银行颇有怨言。他们将于本周奔赴北京,和高层监管部门商讨,争取能够对新政做出调整。外资银行忐忑不安的心本周终于可以落定了。只是他们的不安不是变成喜悦,而是忧心。所谓内外平等,对已经有固定的中国发展模式的外资银行来说,改变同样艰难。 8月14日,中国银监会刚下发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对外资银行在全面开放之后的政策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征求意见。 外资银行对新政畅所欲言 意见稿中称,外资银行设立法人银行的要求将和中资银行的要求相一致,即注册资本金为10亿元人民币,下设分行营运资金则为1亿元,资本充足率本外币合并考核,若再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条件即可获得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许可。 “这一政策就是要把现在境内的外资银行分行统一起来成立法人机构,对其实施和内资银行平等的监管。”上海银监局一位官员称。 “也就是说外资银行成立法人实体的时候,也必须满足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方面的要求。尤其是存贷比上,因为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不多,而主要靠同业拆借,所以实际上,存贷比对我们影响较大。”一家外资银行资金运营部人士称。 原则上,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其在华所有分行都应纳入法人银行。 但对于拥有较多跨国公司客户的外资银行,意见稿允许其母行在中国设立1家记账分行,但业务仅限于从事外汇贷款及外汇贷款项目下的相关业务。 14日,汇丰银行中国区总裁翁富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在印度等国家都是按照当地政策来进行业务调整,在中国也不例外。” 意见稿中另外一项新政,就是对目前所有合资银行的规定——对已经拥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银行要求控股股东必须是一家拥有51%股份的外资银行。 对此,华一银行行长江天锡表示:“这一点完全不合逻辑。51%以上要由境外银行做控股股东,这对于我们这样的合资银行来说,是很难做到的。这在其他国家都是没有的。” 目前,有7家合资银行,平安银行、德富泰银行、华一银行、宁波国际、厦门国际等都将受到该政策的限制。“我们下周会到北京跟银监会沟通,看是否能够对该政策作出调整。”江称。 《条例》将给外资银行在中国定位 尽管该意见稿只有寥寥数言,但却相当程度的重修了外资银行现有的并表监管、主报告行制度等主要监管政策。 2004年开始实施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要求监管机构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全球并表监管,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在华机构并表监管,同时关注集团全球经营和风险状况。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可以把在华所有的外资分支机构合并一起进行财务审计。 主报告行制度,则要求在华外资行必须指定一家分行作为主报告行,主报告行负责汇总上报并表数据和信息,并承担部分管理职能。 目前,一些外资银行的主报告行具有管理职能,而有些只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将管理的功能放在香港或海外,而后者占据了相当的比例。 另外,外资银行现在还设立了相当多的总代表处,总代表处的级别在各家分行之上,行使对各家分行的统筹管理和业务协调工作,但是总代表处又不能从事对外签定合同等职能,所以一些外资行就被迫把综合管理的职能放在总代表处,把业务管理职能放在某一分行,也因此,一些外资行的主报告行及总代表处,一些则是分行,这造成了主报告行、分行、总代表出之间互相联系又互相交叉的现象。 新规如果成型,那么所有的分行都将划归新成立的法人银行。这家法人银行也必将承担业务管理职能,改变了原有的混乱局面。 “这实际上就是用政策来改变外资银行内部的管理架构,迫使外资行要经营人民币业务就必须把管理的功能放到境内,也是我们防范风险的一种措施。”上述银监局官员称。 不过,新政将决定外资银行目前经营管理的新格局,甚至将进一步的区分他们未来在中国市场上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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