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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中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监管将并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7:01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柴元君

  银监会在意见稿中称,此次条例的修订目标之一为,配合入世履行承诺,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服务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国内居民个人的人民币零售业务。

  根据我国的入世承诺,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将向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市场,届时我国将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更多体现在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和监管上。”银监会表示,“外资法人银行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尽量于中资银行一致,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境外,监管要求有所区别。”

  可以看出,此次修订的一个着重点在于中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监管上的“并轨”。

  意见稿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由中国

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规定。同时承诺,2006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居民个人的人民币
零售业
务。

  不过,意见稿指出我国承诺2006年年底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项承诺并不意味着2006年底所有已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可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针对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意见稿仍作出了不同限定。

  在监管方面,体现了与中资银行一致、与《商业银行法》一致的原则。其中取消了原《条例》中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的规定;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东需要经过批准的限额由“百分之十”调整为“百分之五”;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修订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百分之十五”等。同时对董事、高管、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与中资银行规定一致。

  另外,根据中外资银行机构形式统一的原则,此次《条例》修订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不再允许设立代表处,将来新设代表处都是外国银行代表处,同时规定“已经设立代表处或营业性机构的,不能增设代表处。”“代表处升格为营业性机构的,原代表处自行关闭。”

  资料链接

  外资银行已成我国银行业重要组成部分

  自1981年深圳引进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起,截至2006年6月底,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我国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法人机构14家。

  从地域分布看,上海、深圳、北京和广州外资银行的数量及业务量均居前列,尤以上海市占比突出,其机构数量占总数的30%以上,业务量占55%。已有21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东北和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占在华营业性机构总数的8%。

  我国针对外资银行管理的相关法规

  1985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

  1991年颁布 《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地方性法规)

  1994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一部全国性法规)

  2001年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和重新颁布(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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