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成型 分行无缘本币零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0:5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韩瑞芸、王芳艳

  北京、上海报道

  中国正在修订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首次提出,外资银行若想对中国居民个人开展人民币业务,必须是独立法人,即通常认为的“子银行”,并要符合一系列审慎性条件。

  8月7日,上海银监局一人士确认,这份由银监会参与修订的《条例》讨论稿已经下发到了其辖下各外资银行。

  对于希望申请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来说,设置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在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方面面对更严格的要求。

  外资银行不仅需要从境外输入资金,而且还会失去便捷调动资金的能力和其母公司的信誉优势。此外,它们还可能面临更高的实质税率。

  目前,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享受15%的所得税率及其他税项优惠,而中资银行一律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

  有关方面认为,讨论稿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而就在三个月前,某外资银行驻上海的研究人员在其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中依然认为,“(在华)外资银行在2007年及日后仍将受到严格管制”。

  近80%外资行选择设立分行

  成立独立法人机构,首先意味着注册资金将大幅提高。按《商业银行法》,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而根据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只需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我国既允许外资行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子银行和合资银行,但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一银行法律事务部人士解释说,“我国是以普通公司法的原理来区别对待‘子银行’与‘分行’的。‘子银行’是独立法人,有注册资金、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而对‘分行’并没有设置审慎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有关要求,并且,母行对在华分行只承担有限责任。”

  然而,恰恰是分行这种形式在我国引入外资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了近80%的比重。根据银监会统计结果,截至2005年10月末,有20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23个城市设立了238家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共181家,法人机构14家。

  目前,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代表处和营业性金融机构,前者不经营金融业务。而经营金融业务的营业性金融机构又依据其在中国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具独立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分行;另一类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外资金融机构,如外国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

  几乎所有资金实力雄厚、在零售业务方面颇有建树的外资银行在华机构都选择了“分行”形式,花旗、汇丰、渣打……相对而言,现存的1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则规模较小。比如,除个别外,几家中外合资银行的资产规模均在一二十亿元左右,且其中多数被当地监管机构认为是抗风险的薄弱环节。现在的独立法人机构大多是历史原因形成,比如一些是东南亚产业资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如泰国正大集团旗下的德富泰银行,其母行很少是大银行。

  法人银行导向

  对于上述新规定,外资银行都表现了谨慎的回应。花旗集团新闻发言人对本报表示:“我们知道对条例的修改目前正处于讨论阶段,并将全力支持并积极配合新的监管要求。” 而恒生银行中国区有关高层,亦表示将会遵章执行。

  记者从银监会有关人士了解到,风险监管和审慎监管是银监会希望外资银行在华分支机构成为独立法人的主要原因。虽然监管机构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的机构形式,但更欢迎它们成立独立法人,以便监管。这便是银监会推崇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

  一位业内专家还指出,少数外国银行分行违规经营,而分行又受东道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最少,是外国资本渗入最危险的形式。

  但也有外资银行的人士认为,中国的监管及研究机构可能高估了外资银行的营运风险。

  比如,外资银行分行若要对各类客户经营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必须要达到5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同时要求分行拥有三年经营外汇业务的经验以及两年的连续盈利历史。与此同时,外资银行最多只能向银行间市场借贷其分行资本1.5 倍的资金。但相比之下,对中资银行及其分行则没有特别规定。只在《商业银行法》第19条规定,银行分配给分行的流动资金不能超过银行总资金的60%。

  “尽管近年来门槛有所降低,这样的准入条件依旧是全球最严格的之一。”渣打银行资深经济师Stephen Green (王志浩)认为。

  不过,无论持有何种态度,被访者比较一致的意见就是,要求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转变为“子银行”,此举有利于对存款者的保护。

  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的清算程序并无特别之处,但上述银行法律事务部人士认为,在这方面,独立法人的子银行比分行来得更可靠些。而没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行,其母行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另有一银监会人士表示,要求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成为独立法人,此举将有利于今后我国存款保险计划的实施。事实上,只有外资银行在华机构成为独立法人,才能参加存款保险计划,才能保证存款者利益。

  尽管有外资银行人士认为,条例讨论稿规定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资银行须成为独立法人,这是中国银行业在对外开放政策下的保护性措施;但事实上,对于外资银行来说,分行成为独立法人也并不是毫无益处。

  “(要求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成为独立法人)如果成为事实的话,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目前按分行单独进行的报告将要合并,这意味着在银行内部资金的管理会有更多的灵活性。这还意味着一家“本地外资”银行将可以遵循与本地中资银行同样的规章制度,比如对于分行注册资本的要求就不复存在了。” 王志浩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带着镣铐的群狼》一文中认为,外资银行机构从分行到子行的转变不乏有利之处。

  (本报记者徐炯对此文有贡献)

  链接

  法人银行导向的政策大致内容

  知情人士透露,《条例》修订讨论稿所体现的法人银行导向,主要涉及下列几项规定。

  一、允许外国银行分行转为在华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技术上外资银行必须按照设立条件,先设立独资银行,再将现有外国银行分行并入独资银行的方式进行转制。

  二、法人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但并不意味着2006年底,所有曾经营人民币业务、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以自动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许可。

  三、业务范围上将区别法人与非法人的主体地位,在法人银行与外国分行实行差别政策。比如法人银行可能可以从事

银行卡业务,而非法人机构则可能不行。

  四、对法人银行及其下属分行的注册资本以及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

  五、允许独资银行母行在一定条件下在中国申请设立记账分行。外资银行分行转化为法人银行后,其在华所有分行都将纳入法人银行,但对一些拥有较多跨国公司客户需要进行全球资金交易的大型跨国银行,在其分行转制为法人银行后,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银监会的规定期限内设立记账分行,业务仅限于外汇贷款和外汇贷款项下的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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