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个案处理还是普遍放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03:35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郑源 发自石家庄

  另一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风险管理部一位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该案件的关键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不良债权直接转让给非金融机构,而银行是否也可以这样做?

  “按照我的理解,《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的可转移性,现行法律上也没有对银行债权转让的禁止性条款。”但他同时坦承,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在他的印象中没有直接将债权卖给企业的先例。

  另外一位国有银行专职清产核资人士则称,目前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并没有直接转卖债权的先例,央行2001年《批复》区分了银行和企业是否具有经营放款收息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从程序上来讲,进行的债权转让应该先经过银监会批准。

  他还称,《批复》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企业间的相互借贷,也就是某一企业先以银行的名义贷款给另一家企业,然后该企业从银行将这一债权转让过来,并成为真正的出资人,这样就达到了以债权转让的合法形式掩盖企业间借贷的非法目的。

  “因此,问题的核心或许还在于,央行2001年《批复》所指的是一般债权,还是包含不良债权?一般债权转让会产生前述企业相互借贷的问题,但不良债权转让似乎就不会产生这一问题,比如该案件中企业即是为了得到抵押权而全价购买农行的不良贷款本息。”

  “全价转让银行

不良资产或许会成为之后银行清收不良的一种新的形式,很显然该案例的判决将影响今后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他最后预测称,出于道德风险等各种因素的考虑,监管部门可能不会放行折价转让,但全价转让肯定也不会有企业随意接手,农行河北衡水分行的这一案例还将是个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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