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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维捷告银行 有关法律专家称:公益诉求难实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4:11 中国新闻网

  

邓维捷告银行有关法律专家称:公益诉求难实现

  7月6日获悉,2006年6月1日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开始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取每笔0.3元费用。次日,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紧急建议,要求暂停此项收费。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回函称,该建议已转交银监会、发改委、审计署研究办理。但还没等上述三部门给出正式意见,上海市民邓维捷就已将跨行查询收费一事诉至法院。中新社发 井韦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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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消息称,央行、银监会已经开会讨论跨行查询收费事件,但“上海市民邓维捷诉跨行查询收费案”的代理律师吴冬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案件的进展并不感到乐观。他担心这起公益诉讼会再次只成为“私益诉讼”:“央行、银监会的介入最好的结果可能是暂停收费,举行听证会。但这对于事情的彻底解决到底有多少帮助还是未知数。而从公益诉讼的角度看,跨行查询收费的暂停由行政渠道解决和由司法渠道解决完全是两回事。”

  “目前中国公益诉讼的现状并不乐观。很多公益诉讼仅仅停留在新闻炒作的层面。”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有西评价说。

  集团诉讼欲告难成

  上海市民邓维捷诉交通、工商、建设三家银行及中国银联跨行查询收费案日前由上海徐汇区法院正式受理。

  “跨行查询收费案”主角邓维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希望有更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诉讼案中来。一个人面对一个

垄断行业,她在心理上感到了不少压力。

  “但我会坚持下去。因为这涉及的并非是个人的蝇头小利,而是一个大的原则。案件关系到我对整个社会的观感。”邓维捷说。

  而吴冬则称,近日他接到了不少市民的来电,要求加入该诉讼。但他表示,这种集团诉讼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性极小。在中国,司法实践中集团诉讼的先例屈指可数。吴冬说:"邓维捷诉跨行查询收费案虽然代表了一大批人的利益,但根据中国法律,诉讼主体必须是案件的直接利益相关人或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邓维捷无法直接代表所有受同类损害的人提起诉讼。"

  据他介绍,“跨行查询收费案”要转为集团诉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已有至少十名以上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与邓维捷有基本相同的诉讼请求;二是当事人持有至少是这三家银行之一的银行卡;三是至少在这三家银行之一的ATM机上进行过跨行查询。

  只有满足了上述条件,法院才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也就是进行过跨行查询的储户)在一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以后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才是真正转为集团诉讼。但从目前情况看,跨行查询收费案扩张原告群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吴冬说。

  公益诉求前景黯淡

  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邓维捷在跨行查询收费案中提起的诉讼请求还有要求银行和银联停止侵害,取消跨行查询收费。

  “‘停止侵害’是这个案件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我对法院能否认同这一请求没有把握。”对于这项公益性诉讼请求,案件代理人吴冬显得并无多大信心。

  作为一名主攻商法、合同法的律师,吴冬曾经代理过十余起包含公益性质的诉讼案件,但这些案件以败诉告终居多。

  吴冬曾经代理过“中行上海市淮海支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上海市民林刚发现中行在外币定期存款业务中角、分不计利息,遂向上海某法院提起对中国银行的民事诉讼和对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行政诉讼,但都没有胜诉。法院以人行有相关内部规定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在吴冬曾经接手并已胜诉的案件中,一些涉及规则或规定问题的解决也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的。

  2003年,吴冬代理了著名的“跑错机场案”:由于机票上没有用中文标明出发地为上海浦东机场,消费者杨女士误以为应在上海虹桥机场登机,结果延误了旅程。审理此案的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判决称,航空公司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但对于是否应在机票上标明中文出发地,法院认为与原告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属于案件处理范围。“该案主审法官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给国家民航总局发了一份司法建议,让问题得到了解决。但这已将问题的解决依托于法官与行政主管单位的善意,脱离了司法的范畴。”吴冬说。

  “由于有全国人大代表的上书和诉讼案引发的反响,央行、银监会已经介入到事件之中,跨行查询收费或会生变。但问题的解决到底是要通过行政手段还是通过司法手段,这是一个思想观念上的问题,亟须厘清。”陈有西说。

  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一个公益案件,无论是多么轰动一时,如果法院只判决赔偿受侵害方几元钱,而不是判决被告停止对社会公众的持续侵权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只有个案意义,而不是一个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吴冬对“跨行查询收费案”的未来表示担忧。他这种担忧是有事实依据的。在公益诉讼方面,近年来中国虽然已经迈出重要一步,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不少这类诉讼的结果却并不乐观。

  “公益诉讼有三大拦路虎。”陈有西在谈及公益诉讼现状时评价道。

  首当其冲的是对当事人的界定问题。中国诉讼法认为“直接利益相关人”才有权起诉,而且不能“代位主张”,当事人无权对同类他人的权益提出代位主张,这导致了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公共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同时也带来法律资源的浪费和对侵权方震慑、约束的乏力。

  其次是执法指导思想问题。目前法院对公益性案件往往采取个案式判决,而缺乏对诉讼背后深层次问题的考量,这导致案件判决偏离诉讼价值,被告违约成本低,原告声张权利的成本高,无法对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制约。

  第三是缺乏公益诉讼的制度动力,由于公益诉讼往往牵涉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个体无法承担,因而需要适当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同时,对社会个体的公益诉讼进行经济激励也是必要的。“目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已经将部分内容纳入了视野,但还有相当一些涉及立法的制度性问题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陈有西说。

  (稿件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蔡国兆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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