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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银证合作健康发展还需要我们做什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9:08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卓尚进 “银证通”业务是银证合作的一项业务,一段时间以来,一场围绕是叫停还是规范“银证通”的争论还在进行之中。最近,北京召开了一个规模不大的银证业务合作有关问题的座谈会,业内人士纷纷就此项业务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和更好地开展相关业务各抒己见—— “两人总在谈‘恋爱’,就是‘结不了婚’”。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的副总经理张聪这样来形容当前银证合作面临的尴尬局面。7月14日上午,在银行业协会的会议室内,他的话让在座的专业人士露出一点笑容,也感到有些无奈。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场围绕证监会机构部出台的“149号文件”是叫停还是规范“银证通”的争论风波正在蔓延之中。在此背景下,银行业协会受会长郭树清的委托,于7月14日在北京金融街召开了一个规模不大的银证业务合作有关问题的座谈会。 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除了“银证通”,还有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周转贷款、集合理财的发售及托管等几项业务。“这几项业务,银行和券商都在做,但每项都做不大。”张聪在座谈会上的发言,得到了与会大多人士的共鸣。 “银证通”:叫停还是规范? 对于大多数银行和券商认为证监会5月8日出台的《通知》是叫停“银证通”的理解,证监会机构部的代表不以为然。他认真地说:“这次不是叫停‘银证通’,而是规范‘银证通’”。 银行和券商代表对证监会的《通知》精神一时有些不理解,自有其道理和事实支持。农行机构业务处的王晓林发言说,对新《证券法》第四条表示有不同的理解,如果认为银行做第三级清算,那么“银证通”就直接违反了《证券法》;如果银行没有做第三级清算,那就是只需规范“银证通”。 由于该项业务跨了两个行业,由此可能导致业内人士与证监会官员对“银证通”业务流程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别。王晓林介绍说,“银证通”业务流程是:投资者通过券商电话进行委托——券商联网到银行查找客户账户资金,资金足够即把相应的资金冻结——出指令,该笔资金转至券商。在这过程中,银行只起到资金划拨作用,指令是由券商发出的,银行不是“三级资金清算”。而证监会机构部的人士理解“银证通”的业务流程是:开户——协议——委托申报——结算交收,其中投资者开户在银行,资金交收在银行,客户资料保管在银行。银行起到了关键的资金交收作用,使得交收的风险控制者(券商)与风险的承担者(银行)发生了分离,有可能把证券业务的风险转移到银行领域。 根据银行和券商代表的发言,“银证通”开展8年以来,得到了飞速发展,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投资股票交易的方便、快捷和安全,促进许多券商经纪业务在成本增加有限的条件下规模得以迅速扩大,银行从中收取不断增长的手续费而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可谓“一箭三雕”。如今,工行和建行的这类客户约500万人,招行客户数量仅次于工行,中行也有20多万户。据估计,全国银行开办的“银证通”客户约在700万至800万户。面对证监会的《通知》,现在银行已不再新开户,但是对于数百万的存量客户,该如何规范这项业务,不能不说这确实关系到“如何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样的大事。 银证优势为何发挥不出来? “银证通”业务仅是银证合作的一项业务,但也是银证合作的一个缩影。目前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开展的合作业务还有股票质押贷款、周转贷款、银证转账、第三方资金存管、集合理财发售与托管等。 建行机构业务部证券业务处的肖鹏说,银证合作尚处于初级阶段,银行和券商都没有自己特色的产品,银行和券商的作用和优势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银行拥有网点、客户、资源、结算网络、信用信息等优势,券商也拥有证券网点、客户和资本市场专业化操作等优势,两者合作将导致资源共享、互补长短、节省成本、增加盈利等,从而创造双赢格局。本来顺应客户和市场需求及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银证合作,为什么在中国难于健康顺利发展? 肖鹏认为有以下几点:开展新业务受到现行法规政策的限制,难于突破;资本市场的产品比较单一;券商处于粗放型经营方式,缺乏创新动力;银证合作比较松散,没有形成靠股权关系达成的战略联盟。 来自国泰君安证券的刘家华说,银证合作深入不下去,主要是缺乏有血肉关系的战略合作联盟,双方对风险的认识存在较大差异,在资金融通领域银行业对给券商融资很谨慎。 张聪分析说,现在政策法规不完善,制约了银证合作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监管环境下,银行开展代理证券业务,代理到什么程度?哪些是混业经营?哪些是分业经营?法规并未作明确界定。银行感到很困惑。如果银行开展新业务有违规,监管部门一开始就叫停,银行还没有太大损失;如果银行已开展较长时间,如像“银证通”业务,银行系统等做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监管部门叫停,银行就会出现资源浪费,甚至大量损失。 治标和治本之策是什么? 现在看来,针对由“银证通”争论而引起的银证合作领域暴露出来的方方面面问题,迫切需要采取治理对策,否则,将影响到银行和券商两个领域的发展前景,影响到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过去,银行、券商和投资者三方签署的协议,把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弄模糊了。为了规范‘银证通’业务,建议将其分拆为两个协议:一个是投资者与券商之间的协议,一个是投资者与银行之间的协议。”王晓林提出了这样的对策。 “牵涉到行业之间的交叉创新业务,通过‘两会’,如银监会和证监会之间或银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制定可操作的管理办法,促进银证合作或银保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避免出现更大的波折或少走弯路。”张聪针对今后银证合作和银保合作提出了这样的治理对策。 金融学家秦池江指出,为保证银证合作不走弯路,管理层必须改变“先乱后治”的监管理念或误区。我们可以学习国外成熟的发展模式和监管方式,先立规矩重于业务开展,程序重于操作。解决银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将银证合作领域分成不同的层次,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金融系统安全的关键领域,必须由高层次的监管机构协调和控制住风险,进行系统设计。 治理银证合作过程中的问题,可能不是靠某一项或几项政策就能解决,还须多方配合,综合治理,这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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