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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认为有违法之嫌 跨行查询收费命运究竟如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6:47 《理财周刊》

  提要: 6月1日起,中、农、工、建、交等5家银行宣布对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境内跨行查询手续费0.30元/笔。这项收费诞生之初就引起极大争议,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提出立即叫停的“紧急建议”。最近,上海的市民又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将暂停收费的传言也风生水起,这项收费的命运将如何?

  文>>本刊记者/李志军

  邓维捷觉得有点纳闷。

  2006年6月14日下午,她用建行的龙卡在公司楼下的交通银行ATM机上取钱后,又习惯地查询了一下余额,结果发现卡上余额和取款前查询有些出入,好像少了3角钱。难道是ATM机出错了?她有些不信,又查询了一下,发现余额又少了3角,她以为自己看错了,紧接着连续查询了3次,发现每查询一次都要少3角钱。

  邓维捷一心要追个究竟,她到银行去打印了明细对账单后才知道,从6月1日起,银行新实行的一个收费项目——ATM跨行查询收费。这让已经在美国生活了十几年,并且习惯了美国银行服务的邓维捷感到有点不可思议。

  “这样说收费就收费,完全不考虑储户,特别是中小储户利益的行为,在美国是完全不可以想象的。”几周后,在邓维捷所在的公司——Samtee China的会议室,谈到当时的感受,她这样对记者说。

  近日,邓维捷向徐汇区法院,对交通银行上海漕河泾支行、工行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支行、建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联等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银行卡跨行查询手续费1.5元,并要求停止侵权,取消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这是自银行实施ATM机跨行查询收费以来,第一个用法律行动表达自己不满的储户,而且还是一个在美国生活多年,熟悉“国际惯例”的“海归”。

  “如此收费太霸道”

  邓维捷是从1993年去美国留学的。在至今的13年里,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美国生活。直到3年前被公司派到上海担任客服总监。所以至今邓维捷的工资卡和信用卡都还是美国那边的,而唯一的一张中国的借记卡是建设银行的龙卡。

  这张卡还是她于2003年7月刚回国的时候在建设银行办理的。“办理的时候,银行并没有提到跨行查询收费。”邓维捷说,“我平常在国内取款、消费都是用这张卡。”

  “我觉得这也太霸道了。”邓维捷说,“没有听证会,甚至连银行门口公告都没有。”就算跨行查询和银联、银行说的一样——需要占用系统资源或者网络资源,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收费的理由。她说:“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下的商业原则。如果每家公司自己的成本一上升,就一定要转移到消费者身上,那这个市场上有多少东西都要价格翻番!此外,储户在向银行交纳跨行查询手续费后,无法从银行那里获取正式发票。我咨询过专业律师,银行不开具发票属不法行为,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且涉嫌偷税漏税。”

  律师认为有违约和违法之嫌

  虽然每笔跨行查询费为0.3元,看似数额很小,但是中国的银行卡用户数以亿万计,持卡人又往往选择位置比较方便的银行或ATM机进行查询,以总数计算,中国银行卡用户一年支出的跨行查询费是一笔极为可观的数目。这对消费者是非常不公平的。

  邓维捷的代理律师、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向记者算了一笔账。截至2005年底,银联卡发卡量累计已达到5.5亿张。如果按每张卡每次查询收取0.3元的手续费、每年跨行查询12次来简单估算,消费者每年要为跨行查询支付19.8亿元。

  “无论是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是违法行为。”吴冬说。

  “五大银行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是一种典型的违约行为。”吴冬认为,用户在银行办卡时,银行从未告知或者提醒过办卡人在将来有可能要收取银行卡跨行查询费,在其银行卡章程和办卡合约上都没提及将会收费。现这五大商业银行突然要对银行卡跨行查询收取查询费,属于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即使要变更合同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也应该当事人协商一致。但是,五大商业银行仅仅是以宣布的方式就单方面决定收费,并没有与广大的银行卡用户进行协商的表示,这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是典型的违约行为。

  在吴冬看来,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跨行查询收费都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对其接受的服务有知情权,有权知道其银行卡内的相关交易及余额的信息,这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消费者无需为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支付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各大商业银行仅是以通知的形式宣布收取跨行查询费,无故为持卡人增加了跨行查询每笔0.3元的负担,显然是霸王条款。”吴冬说。

  “而且跨行查询收费完全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的范围,必须召开听证会并经过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吴冬表示,《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根据该条规定,跨行查询收取手续费应当由银监会或央行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商业银行无权自行决定对跨行查询是否收费或者决定收费标准,也不能凭借中国银联这样的一个商业机构发出的函件决定收费,五大银行此次的收费并没有征得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意。

  同时,《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五大银行突然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另外,《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故而,针对银行卡跨行收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定价行为,应当经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而且还应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论证收费的可行性,而绝对不允许商业银行自说自话,自行定价。

  跨行查询收费可能会暂停

  和此前一样,银行在推出新收费项目前总是进行一番“国际惯例”的包装,而国外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在美国生活多年的邓维捷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在美国,是没有跨行查询收费的。即使是在国际金融中心城市香港,当地银行也没有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说。与内地不同,香港存在VISA和Master两个类似银联的银行卡网络,凡本网内的ATM跨行取款均不收手续费,更何况查询收费了。

  专业人士指出,此次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存在一个“转嫁链”:中国银联-商业银行(发卡行和收单行)-持卡人。基于国内商业银行与中国银联的特殊利益关系,使得这场收费博弈事实上演化成银行与中国银联“合谋分利”的成本转嫁,吃亏的永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持卡人。

  针对这种通过自身垄断地位获取暴利的行为,吴冬认为,本次收费如果不依法走听证程序,恐怕难免“其他垄断机构将纷纷效仿。”他说:“起诉不一定会赢,但是不管最后结果如何,也可以告诫其他垄断行业,在出台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一些政策时,一定要慎重。”

  事实上,在邓维捷起诉之前,在广州就有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关于叫停银联卡跨行查询收费制度的“紧急建议”。截至发稿时,记者从《中国商报》上获得的最新信息是,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暂停银行收取跨行查询费的呼吁不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共鸣,也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明确答复。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三部委已考虑暂停银行收取查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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