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7亿元京城骗贷案两名律师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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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1:30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高静 蒋云翔 北京报道 7月10日,“京城房地产骗贷7亿系列案”再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两位律师成了被告席上的主角。 根据公诉人的指控,曾任律师的孔卫东和战军,于2000年12月到2001年7月在为中国银
检方认为,孔卫东、战军对法律服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律师审查是否尽职 “起诉书所说的事实都有,但是我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庭审现场的孔卫东如此回应检方对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指控,表示自己“对公诉机关的定性有异议。” 根据孔卫东当时所在的江川律师事务所和中行北京分行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作为乙方的律师应该承担审查贷款申请人的各类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责任。 不过,孔卫东表示,这是一份格式合同,是由中行法规处自己编写的,合作方不能对合同做改动,“合同所要求的有些调查内容,被委托的律师根本无法完成,因为不具备进行相关调查的权利”。 而这一点,在合同签订之初,他们已经向北京分行零售业务部的相关负责人提出过,该负责人表示,这是行里统一的格式,不能改动,但具体问题可以在执行的时候再商量。而出现在10日庭审被告席上的战军更是辩称,她根本没有见过中行和自己当时所在的浩天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对上面的内容也“不清楚”。 孔卫东续称,在律师费中也不包括进行调查所需的费用,“如果需要律师进行调查就不是这个价了”。 据其介绍,他们在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借款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首先是核对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上信息是否一致,并在签订按揭协议时需要当面验证;其次,要审查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核对收入证明上的单位名称及公章和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是否一致;此外,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律所在向银行提供法律意见书时,还需提供与借款人的谈话记录。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律师在接受银行委托对按揭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时是否有严重不负责事项,二是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和造成银行损失之间有直接关系,即律师行为是否直接造成严重后果。 检方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孔卫东及战军只是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审阅,而没有发挥一个专业律师的作用,对材料背后的事实进行审查,即没有进行实质审查。 检方提交了三组证据以证明律师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查时没有尽到职责,包括四名借款人、三位律所相关人员的口供以及两份书证。 四名借款人的口供显示,他们都是被朋友拉去,在一系列的合同上签字并提供了相关证件,并且在签字的时候现场并没有人表明律师身份。但辩方律师认为,这些借款人在此案中也须承担责任,他们有提供假口供为自己开脱的嫌疑。检方则称,100多名借款人的证言都是类似的,其中还有一名是拿低保的残疾人。 律所相关人员的证言显示,他们参与按揭过程和审查过程时都是只看书面材料,保证材料在形式上的完整性,而不核实内容的真实性。辩方律师认为,这恰恰证明孔尽职了。 两份书证是两家企业的吊销证明,共有6人在企业吊销后利用这两家企业的收入证明取得贷款。检方指出,这表明律师并没有起到审查的责任。但辩方说,企业吊销可能是没有按要求进行年检,这并不构成企业没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法律意见书》效力有多大? “我们的意见书仅起到参考作用。”战军和孔卫东都表示,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中,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不起决定作用。“我做的工作与最后造成的银行贷款损失的后果之间没有直接关系。”战军称。 辩方律师也称,根据中行有关规定,律师意见过来后,银行还需自己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因此,律师意见只是一个参考,与银行贷款被骗的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孔已经完成了审查,没有发现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不是他的过失,并且孔还就借款人的资信向银行提出过异议。此外,中行在与律所的合同中规定,如果银行认为律所提供的法律意见书有问题可提出意见,但中行并未提出意见,可见银行是认可孔的工作的。 不过,公诉方认为,虽然最终是银行决定放贷与否,但律师作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受银行委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银行作决定的重要参照资料之一,而律师并没有按照协议书对此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法律意见书》内容失实,从而影响银行决策。 检方进而表示,律师意见是贷款中的一个环节,是贷款的条件之一。律师作为第三方机构就是要为银行提供专业的服务。他举例说在“银广厦”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导致股民损失,也被追究了相关法律责任。 战军辩称,在和中行签订合同时,个人按揭贷款刚刚开展,中行并没有对如何审查提供完善的意见,只进行了一个口头培训。“我该做的都做了。”在她看来,过失与失职是有区别的。 但检方认为,银行之所以聘请律师对资信进行审查就是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意见,律师应该从专业角度去建议银行该如何审查,而并不是等着银行的意见。 战军的辩护律师还说,目前森豪公寓项目还存在,根据相关机构的评估这个项目价值6.8亿,银行的损失并未最终确定;而检方表示,目前森豪公寓项目已以2亿多的价格转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事实上已经造成损失。 数额可观的律师费分配 战军在这个7.5亿金额的骗贷系列案中的角色,已经远远超过了一名被委托律师的作用。 上周,本系列案中另一被告方之一的房地产商华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邹庆,以“合同诈骗罪”被起诉(详见本报7月10日《再审中行7.5亿元骗贷案:五被告涉嫌合同诈骗》)时曾在庭审中表示,华庆系和中行的合作是“银行主动找上门的”,而双方正是通过当时尚没有拿到律师执业执照的战军牵线走到一起的,而相关银行员工的供词,也证实是战军推荐的项目促成了双方这一合作。 而战军跟华庆公司也早有渊源。根据华庆公司雪卫星等人员的供述,战军本来就是华庆的员工,后来去了律所工作,她对于华庆的业务和运作相当清楚。 不过,在森豪项目中,战军只签了6份《法律意见书》。中行北京分行的员工表示这是因为“(战军)律师的资料做得太差,曾经在给我们的资料中填了建行的账号,而且要求她做过的资料银行不应该再审查,我们做不到”。 而华庆公司的证人也表示,“银行反映律师资料做得太差,而且做得很慢。”于是,在银行和房地产商的协商下,决定不再跟战军所在的浩天律所合作,由孔卫东接替战军的工作。 按照协议书,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将按照贷款交易额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起诉书显示,根据战军、孔卫东所签的161份法律意见书,银行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亿余元。如此算来,中间的律师费用约150万元(按双方协议价3‰计)。 不过,律师并没有独享这一可观的“律师服务费”。“我们要把所得服务费用的15%交给银行信贷部门,业内都是这么做的,这叫做中间费,作银行请客吃饭之用。”孔卫东在庭审中表示,交给银行的15%并没有通过正常的手续和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