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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 18:47 金时网·金融时报

  邹皓玮

  选择合适的制度构建模式

  过去,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在明确了中国应该建立规范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前提后,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则应具体落实,尤其是确定
什么样的模式关系到制度的整体有效性。笔者认为应该确定“模糊性与明确性”双重标准的制度模式。

  首先,只有对最后贷款人的实施者、贷款标准、援助方式、贷款时限、贷款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才能保证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规范性。只有明确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在具体实施该制度时才不至于多头并进,政策冲突;明确贷款标准才能确保最后贷款人在具体实施时保持统一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具体的贷款时限,力求避免中央银行的再贷款援助不能收回问题的出现;确定贷款条件在于在贷款标准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筛选欲加援助的对象,保持一定的市场竞争作用并促进银行自救的能力;特别是在我国长期存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保持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明确性显得意义重大,这项制度的设立表明中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体系稳定的使命,要确保银行安全,化解和防范银行风险。

  其次,一项制度的执行最后都是面向具体的对象,即使这种制度针对的是对象的整体。从宏观角度来讲,该制度是针对银行整体的安全的,从具体实施来讲,该制度的最后受益者是单个的银行。在实施中,因为银行危机的多样性复杂性,所以,银行在客观上无法确知自身是否一定能够得到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援助,对于银行的危机评估无法保证明确性标准,即银行危机的性质在表象上无法查清,中央银行保持着信息的优势,在这一方面对出现危机的银行保持模糊性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道德风险和信用危机的发生。

  制度实施过程中要遵循一定操作标准

  1、规定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主要包括贷款利率和贷款时限两个方面,并可采取一定的惩罚性利率短期发放贷款。在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给予援助时,受助者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不仅可以包括惩罚性利率,也可以寻求其他方式,诸如附加性收费等。在贷款时限上,可以不确定一个统一的期限,但是也不能无限期,即最后贷款人提供的援助是存在期限,并且在期限届满时必须偿还。这样就保证了最后贷款人制度提供一种稳定机制支持,而非保险的宗旨;同时也敦促银行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效率,尽快走出危机。

  2、明确援助方式的选择

  在目前银行业逐步改制并全面开放的环境下,应当使最后贷款人的援助方式多样化,适应不同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

  一是严格限制再贷款方式。再贷款方式虽然一定程度上能缓解金融机构的危机,但是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不大。相反,再贷款数额的增加加剧了中央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也使基础货币投放无度,导致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最后贷款人在救助有问题的银行时应尽可能严格限制这种方式的采用。

  二是谨慎实施再贴现窗口。在我国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情况下,

商业银行往往会产生流动性不足、资不抵债甚至陷入危机或者破产倒闭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再贴现措施将会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在实施时,应当保证再贴现利率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在援助对象上确保受援者是在无法获取其他融资渠道(譬如在同业拆借市场)时获得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避免商业银行获取再贴现资金后转贷至同业拆借市场赚取利差,防止其产生对
人民银行
的依赖。

  三是规范公开市场业务。这是最后贷款人向银行系统注入流动性、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的媒介,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变形形式。从目前来看,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使用越来越频繁,业务越来越活跃。

  为适应不同的情况还可以中央银行担保、承诺等方式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在出现系统性危机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通常试图向公众保证,它将会采取坚决的措施,并且会限制任何金融动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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