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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纽约反欺诈案警示 欺诈者正瞄准中国企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1日 09:38 中国经营报

  作者:屈丽丽 来源:中国经营报

  随着中国企业更多地走向国际化,诉讼成本的高企及诉讼环境的复杂,已经使企业的“事前消防”比“事后救火”显得更为重要。

  也许是淡忘的原因,轰动一时的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欺诈案在公布最新判决结果时,
几乎没有引起国内媒体的丝毫关注。

  “支持原告中国银行提出的3倍罚金和律师费、利息等要求。”由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亚裔法官陈卓光(Denny Chin)做出的判决书语气平淡,记录的却是中国银行历时5余年历尽坎坷,执著应诉的艰难历程。

  中行坎坷应诉路

  从美国地区法院到上诉法院,再到最高法院,然后折回再审,可以说,该案历经了美国联邦诉讼的各个审级,甚至影响到中银香港的上市。百转千回之后,有利的判决出现在中国银行在香港上市、内地IPO的前后,不啻为一大喜讯。

  然而,中行也不得不意识到:按照美国诉讼程序的规定,该判决仍为一审判决,此案还可能继续拖延下去。“而且,历时5年的应诉成本,足以警示中国银行甚至所有的中国企业加强内控及合规管理的重要性。”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合伙人周希尔(Joe Cyr)说。

  2001年初,中国银行在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起诉NBM等公司及周强、刘萍等人,指控其违约、诈骗及违反美《反欺诈法》。

  中国银行在起诉中称:周强、刘萍从1991年开始欺诈中国银行,10年间,周、刘及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共拖欠中国银行8500万美元,在通过担保收回5000万后,仍损失3400万美元。

  对于周刘等人如何实施的欺诈行为,中行在起诉状中指出,周、刘通过其控制的数家公司,进行虚无的贸易活动,造成“第三方交易”假象,套取银行的资金。同时,提供假冒及伪造的文件取得银行信用证骗取资金。

  该案亦牵扯到刑事诉讼,中行纽约分行前副总经理杨仲琦被控接受12万美元的贿赂,其与周、刘二人合谋提交伪造材料欺骗中国银行。

  由于刑事犯罪方面的证据清晰,杨很快被判处了10个月监禁。周和刘分别被判处46个月的有期徒刑和5个月的监禁和监视居住。

  然而,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由于法官及陪审团自由裁量空间的加大,审判结果就表现得山重水复。

  2002年9月,陪审团判决认为,各被告在损害中国银行利益的前提下获取不当利益,且存在违反反欺诈法行为。陪审团判给中国银行354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还判给被告9640万美元的罚金。法院最后判给中国银行总额1亿零600万美元。

  但是被告不服,向美国联邦第二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诉。2004年2月,上诉法院判决撤回一审部分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主要理由为反欺诈法中“合理信赖”标准适用不当。

  中国银行不服二审判决,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戏剧意味的是,在2005年6月25日,也就是美国最高法院2004年~2005年度的最后一天,最高法院决定接受上诉。

  不幸的是,2005年11月15日,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

  此间,诉讼在一审法院继续展开。2005年9月,陪审团已判给中国银行3400余万美元的赔偿金(包括2002年1月开始的利息在内)。直至今年4月4日,法院最近的一次判决,一审法官支持了原告中国银行提出的三倍罚金和律师费用和支出以及利息等全部请求。

  只是被告如果提起上诉,该案将仍处于进行状态。

  欺诈者正瞄准中国企业

  “随着中国企业更多地走向国际化,诉讼成本的高企及诉讼环境的复杂,已经使企业的‘事前消防’比‘事后救火’显得更为重要。”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芝加哥分所知名诉讼律师魏康馨女士说。

  以美国法律为例,这个一贯被标榜为“公正、公平”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受着陪审团成员们的成见及情感控制,而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不给任何理由的判决结果使案件的发展拥有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国际观察家发现,中国企业正在积极从海外

资本市场筹集大量资金,当其拥有大量的现金储备可资支配时,这些公司就很容易成为欺诈者所关注的目标。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亚洲区执行合伙人袁瑞平介绍说:“欺诈往往容易长时间潜伏而不被发觉,并最终带来最严重的损失。”

  根据普华永道对全球欺诈案件做出的统计,50%以上的欺诈案件与公司内部犯罪有关,同时,由于

零售业与金融业资金充裕,已成为欺诈目标的首选。

  “对于欺诈案件本身,中国企业可以通地聘请合适的法律顾问,通过优秀的诉讼管理、仲裁、资产追踪使损失尽量降到最低,但这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袁瑞平说,“最关键的是要加强企业的合规管理,真正融入国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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