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被告多收手续费 公益诉讼民众得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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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08:49 金羊网-新快报 | |||||||||
■经济评论员唐松风 广州律师何富杰,以“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设最高限额是为了多收手续费”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告上法庭,两案都已被相关法院受理。
此案胜诉与否?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我们不能臆断。在法治社会里能够裁决是非的是法院,媒体并不能进行法律审前的“舆论审判”。但这样一个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说稀松平常的案件,为何会受到媒体的关注和大众的叫好? 此案原告为律师,被告为近来处于收费问题旋涡,深受大众非议的银行。此案是一个标准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是依照现行法律来进行判决,而法律具有滞后性,一些行为在法律上往往没有具体规定。除了法律,民意的反映与社会实际情况更为契合。民众为提起这次诉讼的律师叫好,间接反映了民众对银行多如牛毛收费的反感和不满。这样的诉讼其实就为民意的表达提供了一个渠道,因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质询,政协委员可以通过提案,但并不是每个人具有这两类身份。普通的大众通过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来表达自己对垄断行业、对社会现实的意见,这正是法治社会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公益诉讼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公益诉讼中的民事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共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主要是针对垄断经济、不正当竞争、环境侵权、违反消费者保护等。 与一般的诉讼相比,公益诉讼有三个特点:其一是公益性,是以个体的诉讼样本,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其二表现在可复制性,即凡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成为诉讼主体;其三,目前我国公益诉讼的对象多是垄断行业。由于我国垄断行业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容易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他们频频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 律师因为其职业特性,容易发现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发现以后也有能力去诉讼,去推动问题的解决,并通过一个个公益诉讼案件来唤起立法和司法部门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 因此,应该设计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更多律师为公益而诉讼,公益性诉讼对原告的“精神激励”可能是更为主要的,即一般人认为的“炒作”。但这样的精神鼓励是值得的,目前的中国社会需要更多如此愿意“炒作”的律师,只要他们关心弱势群体利益,把限制垄断行业暴利作为自己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