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女士将12万元存入银行时,存折被调包,钱款打入了“克隆”她姓名的存折,结果被盗取。唐女士以银行审查不严为由将建行卢湾支行告进法院,索赔11.75万元。卢湾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没有过错,近日一审判决对唐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12万存入“克隆”存折
2004年8月,唐女士登报出售一套商品房,开价400万元。当月,一自称“李党红”的男子称其堂兄欲购买房屋并与唐女士协商房价。同时,“李党红”要求唐女士支付12万元作为回扣。
8月30日,唐女士到建行开设账户。9月1日,“李党红”陪唐女士到银行,让她先将12万元存入存折,等房屋交易完成后再把存折给他。
几天后,唐女士发现“李党红”不见了,到银行一查,自己存折内的12万元不翼而飞。原来,“李党红”事先用唐女士的名字伪造了一张身份证,并以此在银行开设账户。当天,他趁唐女士不注意调换了存折,待她误将钱款存入“克隆”存折后,便凭自己所持的“克隆”存折硬卡取款走人。
报案查出盗窃惯犯
唐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闸北警方于去年7月将化名“李党红”的谢某抓获,但赃款已被他挥霍殆尽。经查,谢某曾采用相同手段先后在上海、浙江作案16起,共骗得96万余元。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5年。
只拿回2500元的唐女士认为,自己财产受损失,虽然是犯罪分子所为,但银行也有责任。她和犯罪分子开设的存折账号不同,两张身份证除姓名相同外,号码和性别也都不同。银行工作人员未作严格审查,导致她将12万元存入犯罪分子开设的账户。由于罪犯无力退赔,唐女士起诉要求银行赔偿11.75万元。
银行不同意唐女士的诉请,辩称:工作人员在开户及存款时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操作,在开户后进行存款,银行无须审核被存账号的身份证,银行没有过错。唐女士未注意到自己存折与犯罪分子开设的存折有所不同,自身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银行未违规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女士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所受损害由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与银行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同时,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未违反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不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唐女士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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