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银监局要求不得变相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上海银监局要求 不得变相放宽 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双周供”、“宽限期”、“固定利率”……近段时间,这些新的房贷新产品陆续出现在申城市民眼前,新产品在为消费者提供更为多样和便利服务的同时,也暴露了一定的问题和风险,引发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激烈竞争,给内控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上海银监局最近特别发文,要求各银行审慎对待房贷新业务,严格控制借款人资质。 上海银监局指出,由于商业银行个人房贷业务已经连续多月缩水,个别银行推广这批房贷新产品时出现了一些有碍市场秩序与稳定的迹象。为此,要求在沪各商业银行在推出个人房贷新产品的同时,要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严格市场准入程序,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新产品的推出和开展情况。 银监局称,对于新推出的个人房贷产品,银行在业务推广中不得放宽和变相放宽对借款人的审核标准,应建立一套严密的营销、审核、授信管理和贷款风险评价体系,防止少数借款人利用银行贷款资金进行投机套利或挪用贷款从事不当经营活动。另外,银监局还要求各银行尽快建立相应的后评价制度以及加强员工的操作风险防范管理。 据统计,房地产信贷已占在沪中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上海银监局认为,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及经营考核指标对房地产信贷行为有很重大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及发展方向。银监局强调,各商业银行应加强产业风险管理,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市场风险与自身经营管理的各种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房地产信贷经营考核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