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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民间力量唱主角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4日 00:34 中国经济周刊

  ★文/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王曙光

  “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于3月底在北京举行,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易纲代表吴晓灵副行长在大会上发言,肯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表示,应借鉴国际经验,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大力鼓励民间金融机构进行农户小额信贷实践,同时建立疏导与严惩并重的机制。

  对于我国公众而言,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似乎还不是一个特别熟悉的词汇,政府、学术界、金融界以及投资者对于小额信贷的功能定位、组织形式以及运作模式并不太了解,而主流媒体与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宣传也很不到位,使公众对这方面的信息感到隔膜。实际上,在我国已经有不少运作得比较成功的小额信贷组织,他们在为贫困地区的弱势阶层提供基本金融服务、帮助农户解决生产性和生活性投资方面,都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的产业结构、就业水平以及人民的普遍福利状况。

  显然,与小额信贷的重要性与民间小额信贷已经作出的经济和社会贡献相比,我国政府对小额信贷的扶持与鼓励是远远不够的。可以预期,央行这次表态,必将对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的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并为其营造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

  民间力量唱主角

  由民间金融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背后体现着一种什么样的发展哲学?笔者体会,小额信贷的首要哲学是其民间性,也就是充分动员民间的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以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弥补正式金融机构的不足。

  相信民间力量能够整合并动员起地区性的私人资本、并将这些私人资本运用到商业上可持续性的投资领域中去,这是小额信贷获得健康长足发展的基本前提。在我国,政府对民间金融积极作用的认识相对滞后,同时长期的计划经济观念也使公众对政府的信任远远超过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信任。在小额信贷的众多参与者中,希望获得商业回报的投资者、期望实现慈善目的的资金捐助者、进行基金组建与投资的国际组织以及商业性金融机构,都从各自的利益与愿望出发,参与到小额信贷的实践中来。尊重这些民间部门的意愿,相信民间部门的积极角色,营造这样一种文化与氛围,显然应该是小额信贷发展的起码前提。

  政府应做促进者而非操作者

  小额信贷发展的哲学也应包含着政府角色的重新定位。在“亚洲小额信贷论坛”中,很多代表都有这样一个共识:基于小额信贷的民间性,政府应该作小额信贷机构的促进者(facilitator)而不是直接的操作者(operator)。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为民间金融部门的小额信贷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与风险控制程序,进行公正而透明的监管,而不应该直接参与和介入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的组建与日常运作。

  我国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盛行的时期(上个世纪90年代),很多地方政府把这些民间性的金融机构视为自己的钱袋子,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内部事务与日常运作进行干预,控制其投资方向以达到政府的政策目标,这给农村合作基金会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在1999年基金会被取消之后,大量呆坏账使很多地方政府至今还背着巨额的债务包袱。这是一个值得汲取的教训。

  政府在推行小额信贷中的超脱地位,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进行政策性和法律性的控制,并减少政府自身的负担。如果政府过深地介入到民间金融组织的运作中,公众就会把这些民间金融组织误解为政府金融组织,从而增加贷款的道德风险(倾向于不归还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与对一个大的商业银行的监管很不相同,它们更适合于一种非审慎性的监管,即对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注册等级以及定期的信息披露。

  商业性是其核心

  小额信贷的哲学强调其商业性而不是慈善性,笔者认为这是极端重要的一点。很多人将小额信贷组织的金融服务视为慈善行为,这也包括很多资金提供者在内。一些有钱人或国际组织出于关注并改善贫穷人群境况的良好愿望,捐资组建小额信贷机构,他们并不在意投资回报率的问题。

  但是小额信贷机构的核心是其商业性,它不是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简单的慈善性的捐助,而是期望通过商业性的贷款,提高借款人的生产能力并产生商业性回报,从而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自我维持和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也相应地提高当地贫困人群的生活水平。

  对于小额信贷机构发放的贷款,老百姓知道与政府的

扶贫款是不同的,它需要偿还。在这样的压力下,他就会动脑筋寻找可以获得利润的项目进行投资,这就直接有益于农村经济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同时,也无形中培育了农民的商业观念和市场意识,增强了他在金融市场中必须守信用的理念。

  商业上的可持续性也是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小额信贷事业的重要条件之一。小额贷款(包括小额保险)已经被证明是可以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性并获得可观利润的,这一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者(包括像花旗银行这样的著名商业银行)所认识。资本是要获得利润的,不理解这一条颠扑不破的原则,小额信贷就不可能获得长久的发展。

  最后,小额信贷的发展哲学强调民间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性与对金融伦理规范的尊重。民间金融机构的最大资本,不是其拥有的资本金规模,而是其市场信誉。民间金融机构在信贷市场上遵守基本商业游戏规则和国家

政策法规,塑造守信与规范经营的形象,是其业务不断拓展的重要基础。小额信贷机构对金融伦理原则的认同与维护,不仅是一种职业道德要求,更是自身长远发展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小额信贷机构要克服其机会主义与短期行为倾向,着眼于长远的发展,注重自律和谨慎经营。

  总之,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但同时又是一个具有很大发展潜力的领域,它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生活境况改善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对于小额信贷发展而言,完善的法律框架、有力的政府扶持、宽松的社会舆论环境、私人

资本市场的稳健性和自律、以及小额信贷需求者(尤其是农民)自身信用意识和市场观念的培育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制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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