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境外理财须完善银行内控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9日 01:53 第一财经日报 | |||||||||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详细内容昨日正式公布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详细内容昨日正式公布,中国居民和企业将可以用自有资金购买外汇,然后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去境外投资运作
专业人士认为,央行此举至少有以下四大功用:一是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巨额的存贷差所蕴涵的潜在风险;二是解决国内日益增加的巨额外汇储备导致的资金运用压力;三是进一步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四是为境内居民开辟一条投资渠道。另外也为境内商业银行提供了一个新的业务,使他们更加熟悉境外金融市场,练就为国际接轨所需的投资理财能力。 央行充分考虑到了此项业务开展后蕴涵的风险,《办法》规定了一定的业务准入限制和购汇投资规模。 在业务准入方面规定:开办代客境外理财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应当是外汇指定银行,而且必须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完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的能力和经验;理财业务活动在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受到中国银监会的处罚等条件。商业银行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向境内机构发售理财产品或提供综合理财服务;准入管理适用报告制。 在购汇投资规模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购汇办理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代客境外理财购汇额度。如果投资者以其自有外汇进行境外理财投资的,其委托的金额不计入外汇局批准的投资购汇额度。 《办法》借鉴了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托管人的职责包括:为商业银行按理财计划开设境内托管账户、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监督商业银行的投资运作等。境外托管人由境内托管人选择境外金融机构担任。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商业银行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央行此举恰逢其时。”中国银行全球金融市场部高级分析师谭雅玲说,目前从外汇市场来看,投资的前景和收益都是利好的。主要是美元受到美国经济的支持,特别是美元利率和人民币的利差比较大。 谭雅玲接着表示,自从去年汇改以来,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做大做强金融市场的意愿很强烈,但是机构和企业对投资外汇市场的意愿和态度都显得比较冷淡,特别是其操作技能和风险意识以及对国际市场的熟悉程度,远远不能跟上央行对金融市场的开放步骤。“央行此举旨在激活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理财投资意愿。”她说。 她还认为,成熟市场国家金融机构是从混业到专业经营,再到混业;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则是从专业经营向混业过渡,在理财投资操作上都处在较为幼稚的层面,监管层一定要向成熟市场国家学习,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一定要跟上。 此前,有些银行已经做过这类业务,甚至包括很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但仅仅局限在大的企业客户,主要是让境外银行代理。这次至少从制度层面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自己直接做投资了,市场面进一步拓宽至境内的个人和企业,法律关系将更加复杂。对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进行比较细致的规范是当务之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