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进入实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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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8: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联合发文 据新华社电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17日共同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委托境内商业银行在境外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这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称,《暂行办法》的发布是积极有序地拓宽境内居民投资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又一项重要措施。此前,经国务院批准,央行已于13日晚调整了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 央行表示,尽管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已经较高,但人均外汇储备仍不到700美元,相对于巨额居民储蓄而言,仍然相当有限。此外,考虑到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刚刚起步,风险控制和投资管理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的购汇投资规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为充分保障境内投资者资产安全,《暂行办法》充分借鉴国际市场惯例和先进经验,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应实施双重托管制度和专户管理,建立国际化、专业化的运作机制,由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监督其境外资金运作并履行向监管部门的报备义务,并选择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其境外托管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