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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定规信托公司信息披露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8日 03:3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吴慧 李涛 发自北京

  对比2005年的35份信托公司年报,2006年按要求必须披露年报的信托公司增加至47家,而这47份或者更多的年报相对于2005年的“第一次”,无论是从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还是信息的全面性和易读性,都将发生切实的改进。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做好2005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经过重新登记,目前全国正常经营的信托公司约有56家。加上安信信托和陕国投两家上市公司,以及一些主动披露年报的信托公司,2006年,市场已经可以由此看到我国信托公司的概貌。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赖小民表示,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将本着“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而这将对加强信托公司诚信经营,提高监管效率以及帮助广大投资人有效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一家信托公司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此次尚不披露的信托公司应该是事前向银监会申请,认为信息披露会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从而暂不披露。

  《通知》称,此次调整对信息披露中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从信托公司的公司层面,要求信息披露实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透明化,同时要求披露母公司报表和信托公司的合并报表,全面突出年报披露内容的标准化、格式化及数量化。从信托公司年报信息层面,强化明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关联责任,并要求信息繁简有度,强调实效。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重在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2005年的信托年报有不真实的情况”,北京信托一位人士表示,金信信托当时的年报“很好看”,但金信信托随即“东窗事发”。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同时针对目前某些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不合理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模糊不清的现象,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中要求不仅要披露第一大股东的资料,而且还要说明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主要股东的名称、出资(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信托公司人士认为,此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及防范诸如“德隆事件”中的“棋子”——金新信托问题的发生。

  银监会同时明确了对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信托投资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系列处理规定,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托公司,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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