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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空间放大 银监会可能下放审批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 16:3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芳艳 上海报道

  4月13日,银监会创新协作部成立后的首次大型内部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

  近20个内地城市银监局局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银行业人士参加了这次“银监会业务与创新第一次片区工作会”。

  值得关注的是,会议下发《关于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金融创新的监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部分金融创新业务审批权可能下放到地方银监局。

  《指导意见》第十条中说,金融创新发达地区的银监局,可在银监会的授权范围内,在确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已向本辖区内的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授权的基础上,试行审批在本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部分金融创新业务。

  

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表示,该《指导意见》还需报批银监会主席会修改审批通过。

  业内认为,一旦审批通过,这意味着部分金融创新业务审批权可以下放到地方。

  事实上,这个问题在会议上呼声很高。一位中资银行上海分行有关人士坦言,我国对新产品实行的是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中资银行要完成业务创新,通常要经过从分行—总行—银监会—总行—分行—当地银监局—分行的步骤,这样一来,时间周期较长,即使最后获批,也可能已经不适应市场需求,或者错过了最好的发售时机和盈利机会。

  银行内部自上而下的研发、审批和营销模式,也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之一。广东银监局局长彭志坚在会上认为,目前各商业银行的新产品尤其是个人

理财产品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资金管理运用等环节基本都在总行运行,分支机构只负责推广和营销。这种一律集中总行的一刀切做法,造成了与分支机构的实际需求脱节。

  一些银监局相关负责人说,事实上,部分法律法规同当前业务需求已发生了碰撞。

  深圳银监局局长于学军说:深圳中行考虑过申请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但相关的监管制度与市场及客户需要相去甚远,导致该项业务无法推进。

  中国

人民银行“银发(1996)405号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单管理办法”规定,在产品的审批上,必须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在产品的流动性上,没有规定二级市场交易市场。在产品的定价上,规定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这些规定与国际上通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品种有很大差距。

  北京银监局相关负责人建议,监管部门评价风险在可控范围内的,或者对于而现有政策(规章)不允许开展的业务,商业银行若能保证风险较小,可向监管部门积极申报,监管当局将予以适当便利。

  广东省银监局建议实行新业务的窗口辅导期制度和跟踪评价制度。对一些风险可控的新产品允许先试行,但应有明确限制。新产品推出经过一段考察辅导期,再决定是否批准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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