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双宁详释民资参股银行态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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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2:10 中华工商时报 | |||||||||
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 记者 吴君强 傅春荣 9日北京报道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今天举办的第三届中国民营企业投资与发展论坛上发表演讲,针对近年来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议论进行了回应。唐双宁表示,作为中国银行业的最
实际上,民营资本进入中国银行业目前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唐双宁介绍说,在中国银监会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并没有禁止民营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的设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历来都是该类机构资本金的重要来源;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均没有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金融机构的规定。 尽管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但唐双宁也强调,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需要分清资本准入和机构准入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资本准入上,就像前面已经提到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目前已经出现了一大批民营资本参股甚至控股的商业银行。银监会也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有关银行业机构的重组改造。至于有的银行目前没有民营资本,那是市场的选择,而不是法律上的障碍。在这个问题上,监管当局注重两条原则:第一,相关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第二,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只有精通银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士才能担任银行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民营资本的所有者当然地成为高级管理人员。 在机构准入上,监管当局一直持审慎态度,但这并不是针对民营资本,而是考虑到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当然结构上——包括机构结构和地域结构,还需要调整),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监管当局对银行业机构的市场准入必须慎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