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今年起须披露年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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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6:22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蔡臻欣 发自上海 银监会日前下发通知,城市商业银行(下称“城商行”)自2006年起要全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对城商行信息披露机制进行了细分化的要求,重点城商行将成为首要执行对象。
银监会的通知称,已跨区域发展、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联合重组的城商行,应将信息披露作为展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从以定性阐述和指标披露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定量模型分析与指标分析为主;已开展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商行要注意防止信息披露不充分性、被动性、滞后性、虚假性和不可操作性等不良倾向,提高银行的社会公信力。 银监会称,上述城商行除按照要求制定年度报告外,还应在银行网站和省级以上专业媒体择要刊登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并应公开告知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获取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银监会的通知强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真实、准确地公开披露有关经营管理信息。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要求,以年度报告形式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披露。 中国金融学会及中国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陈学彬教授昨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对银监会的上述做法深表赞同。他说,银行业目前的一个突出问题还是信息不够透明,使得无论是投资人还是存款人都难以对其经营状况和财务健康情况进行有效判断和监督。强化年报披露和其他信息披露机制,无疑使银行经营者肩负更大的压力,如果再达不到监管要求,那些排名靠后的城商行将会一目了然。同样地,那些规模大、业绩优秀的银行何时达到上市标准,公众也能及时掌握。 在银监会的指导和推动下,自2004年以来已有70家城商行分批开展了信息披露试点工作。 银监会强调,要建立信息披露问责制,明确城商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责任;存在虚假披露、不按期披露或无充分理由回避披露等问题的城商行应及时纠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应追究有关机构及当事人责任。同时要发挥外部审计对城商行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督作用,通过规范外部审计行为、加强沟通等方式强化城商行的监管,保证城商行信息披露的质量。 陈学彬强调,城商行是一个特殊金融群体,根据分类监管原则,除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外,对于一些位于小城市和边远地区、改制前经济基础薄弱的城商行还须再进一步建立其他配套的监控约束机制,尽量使风险可以量化监测并被防范于萌芽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