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北京专稿 艾勇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下发《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借款企业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要素、标志及含义。
央行称,此举旨在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信贷市场信用评级执业行
为,进而促进上述市场的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规定,信用评级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要素、标志及含义的要求,在对债务人主体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债务的违约可能性及清偿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并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信用等级。
央行明确规定,拟发行债券的信用评级结果,由债券发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与此同时,信用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和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应进行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与公告结果不一致的,由信用评级机构及时通知被评对象。
此外,根据《指导意见》,首次评级后,信用评级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书面告知被评对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如被评对象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信用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指导意见》还规定,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不得以承诺、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不得未经被评对象的同意,公布或泄漏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信用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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