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思佳 实习生 张媛源 22日北京报道
吴晓灵称小额信贷组织是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今天举行的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的演讲中指出,小额信贷组织不会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确是激活农村金融的催化剂。而且在中国信用环境
尚不健全的形势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吴晓灵表示,小额信贷之所以能够在国际范围内获得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国际机构和国际捐助者的关注,甚至获得了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的明确支持,原因就是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工具,有可能帮助低收入人口中那些有愿望、有潜力发展的人获得提高收入和摆脱贫困的机会。而在城乡和区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中国,农村和中西部地区的广大低收入人口,以及众多的个体生产者和微小企业,正急需获得适合的金融服务。
据了解,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
2005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
而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吴说,近两年明确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适当的金融创新应该予以大力发展,并将其归纳入民间借贷借贷范畴。
对于一直处在灰色地带的民间融资,吴晓灵行长这次作了明确的阐述。认为民间融资是一种客观存在,民间金融应是一种法律范围内的正常现象。如果只是用自己的资金从事借贷活动,并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对利率的限定,那么民间融资就不会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相反它成了正规金融有益的补充。同时,民间融资会被一些不法之人利用,为保护公众的利益,政府对民间融资给予引导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像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他们虽然对高利贷有惩戒之规,但那些经过登记的小额放贷行为却可以不受“高利贷法”的限制。让民间融资公开化,既有利于对借贷双方利益的维护,更便于借款人积累信用走向正规融资。
吴晓灵最后明确表示,在中国信用环境尚不健全的形势下,通过地方政府制定规则,在合同法的约束下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允许个人或专门的公司用自有资本从事小额放贷可能是引导民间融资逐步走向规范的现实选择。
她解释说,政府的职责是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在尊重公民经济自主权的同时,让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公民把资金交给第三者集合起来运用,政府有责任提示风险并对接受资金者进行审慎性监督,这正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所在。但对于拟议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我们不允许他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只能运用来自有限几个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而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风险,要由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和资金批发机构来承担。这样,即使运作失败,也不会给社会带来外部危害。而一个运作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会赢得社会的信任,他的融资渠道最终也可望逐步拓宽,或为设立某种新的金融机构创造条件。
吴表示,为规范贷款行为,建议由中央或地方制定《放债人管理规定》,由工商部门对放债机构进行注册管理,由个人信贷登记系统进行放债登记并对借贷双方进行基本的金融知识培训,由法院对借贷合同的纠纷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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