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颁布设立新银行规定 允许境外投资者持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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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0:48 华尔街日报 | |||||||||
中国将要求某些新设立的银行至少拥有一家境外投资者,但只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少数比例的股权,此举显然是为了在发展中提升国内银行业的实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简称:银监会)在周二颁布的一系列条例中规定,设立合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时,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至少一名境外投资者,但同时规定境外投资者总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5%。银监会没有给出颁布
这些规定与目前外国战略投资者参股中国现有银行的规定一致。 此前由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参股、总部设在天津的渤海银行(China Bohai Bank)刚刚宣布成立,这是中国自1996年以来新设立的首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渣打银行持有渤海银行19.99%的股份。 与其他小型银行相比,渤海银行的一大优势是它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该银行主要面向消费者和大宗客户。 银监会就设立新银行的最新规定对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及其希望收购中国广东发展银行(Guangdong Development Bank) 85%股份的举动恐怕不会有什么影响。花旗集团的发言人不肯发表评论。 中国银行业已然是一个庞然大物,去年130多家银行拥有超过4.68万亿美元的资产。但中国银行业也是高度集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77,000家营业网点和120万员工。外资银行所占的资产比例不足2%。 即便如此,中国似乎仍乐于见到新银行的成立。一位分析师表示,预计境外投资者将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帮助中国的合作伙伴拓展特定市场。 这些规定要求在设立新建合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时,外国合伙人资本实力必须雄厚,信贷评级优秀,并且总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银监会还重申了境外投资者收购现有银行股份的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总共不得超过25%。银监会称,这些持股规定适用于新设立的合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合作信用社。 银监会并未提到对新成立的国有银行的外资入股要求,这表明,中国政府自己在新设立国有银行时将不必受外资参股要求的限制。 标准普尔(Standard & Poor's Corp.)本周的一份报告认为,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太大了,进行行业整合的时机成熟了。报告称,许多小型银行财务状况不佳、缺乏特定市场,并可能被规模较大的银行所吞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