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本报讯 (记者陈琰)银监会21日晚发布《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参股新设股份制银行,银行高管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以及合规银行可提供股票质押贷款等。
地方政府
禁参股新设股份制银行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不得投资入股新设立的股份制银行,不得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并且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还应符合“发起人股东中需有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要求。
《办法》中所指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包括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银行的发起人,境内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境外金融机构如要成为新设立股份制银行战略投资者,其资本充足率也不得低于8%。境外金融机构参股股份制银行须符合“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
【解读】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出台将使商业银行的运作经营更市场化。早期设立的个别股份制银行中,以广东省财政参与投资的广东发展银行为例,其至今留下的巨额不良贷款就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有关。相比之下,新近开张营业的渤海银行,其股权结构已基本符合《办法》规定,既无来自天津财政的直接投资,也在发起时就引入渣打银行作为其第一大外资股东。
银行高管
禁从事高风险投资
《办法》同时对中资银行的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约束。《办法》指出,拟任用高管个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将不能担任相应职务。
此外,拟任用人员也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不良行为,以及故意犯罪记录。累计3次被金融监管机构处以行政处罚的人员也不能担任中资银行的高管职务。
【解读】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表示,对高管及关键岗位员工做此类监督,可以有效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加强内控机制,降低案件发生几率。中行现行的工作规章中就明确表示要严控员工“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如发现其大量购买彩票或炒股、炒汇等异常表现,将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合规银行
可提供股票质押贷款
《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条件。支持、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经营状况良好,制订统一的授信制度,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重要信息及其他银监会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办法》指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应通过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该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解读】工行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办可在某种程度上为券商提供融资援助,但风险比较高。在提供贷款前,银行将会对券商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股票的平仓线、警戒线,或要求券商在一定时机增加股票、担保等方式来减少贷款风险。
《京华时报》(2006年2月23日第B36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