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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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5日 21:02 银监会网站 | |||||||||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就《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核心指标》)答记者问。 问:制定《核心指标》的背景是什么? 答:首先,银行监管需要标杆,如果缺乏科学的标杆体系,监管者就无法判断商业
问:发布《核心指标》的具体意义有哪些? 答:一是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银监法》第27条规定,要建立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这从技术角度看需要首先确立一套指标与标准值,否则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就无从谈起。《核心指标》从覆盖面、科学性和操作性等方面看,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二是银行业监管正在从合规监管向合规与风险监管并重转变,《核心指标》是根据这一思路设计指标的,能够提高我国银行业审慎和风险监管水平。三是适应了当前监管发展。在监管实践中,银行监管内容逐步从过去单一的信用风险监管扩展到流动性、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实行全面风险监管,《核心指标》针对这四类风险分别设计了监管指标。最后,《核心指标》有助于我们的监管技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其中的一些指标体现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最新技术,比如风险迁徙、新资本协议中预期损失(EL)与非预期损失(UL)的概念。 问:《核心指标》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答:我们有这样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是替换原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成为银行监管新的指标体系和标杆。第二,《核心指标》不是现有指标的简单“汇编”,它有自己的逻辑和层次,在三个层次上包括了四类风险的两级指标。第三,为银行监管提供参照系,在实际应用中单项指标不与监管措施直接挂钩,监管措施需要综合考虑各项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第四,在用途上,我们概括为“一套核心指标,多种监管用途”,也就是说,《核心指标》既可用于风险评级也可用于风险预警,既可用于非现场监测分析也可指导现场检查,既可针对单家机构分析也可进行同质同类分析。 问:《核心指标》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机构? 答:它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参照执行。 问:《核心指标》的基本架构是什么? 答:《核心指标》共四章二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核心指标》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第二章为核心指标,规定了3大类、23个指标及指标值,指标口径作为附件;第三章为检查监督,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要求及检查监督措施;第四章为附则。 问:具体而言,《核心指标》包括了哪些指标? 答: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风险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指标。其中,流动性风险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信用风险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以及不良贷款率1个二级指标;市场风险指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指标为操作风险损失率。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风险变化,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其中正常贷款迁徙率分为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和关注类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不良贷款迁徙率分为次级贷款迁徙率和可疑贷款迁徙率两个二级指标。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风险抵御能力,从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方面分析,其中盈利能力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三个指标,准备金充足程度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个二级指标,资本充足程度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1个二级指标。 问:总体看,《核心指标》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相比,在指标及标杆选择上有重大完善。新增了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利率风险敏感度、操作风险损失率以及所有迁徙类指标等13个指标,修改了授信集中度、授信关联度、不良资产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6个指标,并根据银行业改革成果和进度调整了部分指标值。二是,体现了风险监管的内在逻辑。首先衡量风险水平,然后分析风险迁徙,最后评估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三是,覆盖了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领域和风险点。既覆盖了信贷资产风险,也覆盖了非信贷资产风险;既反映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也反映了市场和操作风险;既反映了各类风险的总体水平,又反映了风险结构与波动性。四是,引入“风险迁徙”概念,反映了风险的动态变化。从技术层面看,这种技术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同时又弥补了五级分类只能衡量风险静态水平的不足;从应用价值看,这类指标不仅可用于风险水平的评价,也用于对风险变化的预警。此外,《核心指标》还体现了对风险的抵御能力及两道防线,并兼顾操作性和前瞻性。 问:《核心指标》指标值的确定依据有哪些? 答:指标值的确定依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确定了流动性比率、不良资产率、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全部关联度、成本收入比等指标值;二是国际同业标准,参考英国、韩国等国家的监管标准,确定了流动性缺口率、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以及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等指标值;三是实际测试结果,根据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测试结果,确定了核心负债依存度等指标值。 问:下一步有哪些相关的工作安排? 答:我们将及时组织银监会系统和商业银行的培训,同时跟踪试行情况,总结需要修改的指标和指标值,待进一步完善后于2007年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