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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业银行高等次级债粉饰虚弱的自主创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30日 14:51 中国信贷风险信息库

  摘要:在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次级债发行规模接近核心资本50%上限的背景下,银监会可谓急中生智,短时间内推出极具“中国特色”的“高等级次级债”。此举实质上降低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的要求,是银行监管的一次退让或倒退。这种监管的退让,将使银行不能在硬性的资本约束下,调整银行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银行“跑马圈地”的粗放型的规模扩张,而对挽救危机没有任何实质的作用。

  12月上旬,银监会已经向商业银行及各地银监局发布通知,允许商业银行发行高等次级债,并按照规定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业内人士称,银监会此次动作非常快,在10月份的时候,银监会、证监会及部分银行等方面的人员还在进行集体探讨,没想到这么快就发布了通知,而10月底时工具的名字都还没确定。

  按规定,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而计入附属资本的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正是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让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称为“利用发债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有条件限制的”。而目前多数银行的发行规模已接近这一上限,通过发行次级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似乎快走到了尽头。正是为了绕开“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50%”的监管条例,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银监会采取退让姿态,推出高等级次级金融债券。其特点一是期限长,高等次级债的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在得到银监会批准后具有一次赎回权;二是利息递延,发行人(银行)有权决定高等次级债的利息支付;三是损失吸收,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必须递延本金和利息。

  比较国际市场,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的主要构成,包括了非公开储备,混合型债务工具,中、长期的次级债务,以及用于防范市场风险的短期次级债务。但具有类普通股性质的“高等级次级金融债券”还是前所未有,这不可不谓是一次“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

  评述:在巴塞尔协议中,除非银行破产或清算,次级债不能用于冲销银行坏账,主要作用在于保持资产的流动性。其初衷是强化银行运用自有资本消化

不良资产,限制银行规模过度扩张。此次银监会酝酿的“高等级次级债”,更改了次级债的性质,在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情况下,实质上降低了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的要求,是银行监管的一次退让或倒退。这种监管的退让,将使银行不能在硬性的资本约束下,调整银行业务结构和资产结构,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商业银行“跑马圈地”的粗放型的规模扩张。其后果必然是在某些“优化”指标的表面下,不良贷款不断反弹,银行盈利能力低下。而这些现象,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中早已经屡见不鲜。但是有观点认为,只要银行能保证一定的“活水”,即使不良贷款再多,也不会有破产的危险,没有必要强调核心资本充足率一定要达到4%。这种观点的问题在于误解了银行会计价值的概念。实际上,真正重要的不是银行资产的会计价值,而是它的经济价值。不良贷款的比例越高,在资产规模不变的情况下,银行未来的现金流越少。当银行的资产收益率(ROA)和股本收益率(ROE)为负时,流动性问题爆发将使银行走向破产。“高等级次级债”所起的作用,充其量也就是推迟了银行破产清算的日期,对挽救危机没有任何实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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