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商业银行可发行混合资本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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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 00: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傅春荣 北京报道 银监会探索我国商业银行附属资本补充新工具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原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资本现状,银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目前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已经基本用足次级债限额,进一步补充资本渠道有限的实际,银监会顺应资本监管的国际趋势,推出混合资本债券这一巴塞尔协议认可的附属资本重要补充手段,将极大满足我国商业银行的迫切需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开辟了补充附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新渠道。日前,兴业银行已经银监会批准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 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情况,银监会选择了以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作为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主要形式,并由此命名我国的混合资本工具为混合资本债券。在商业银行最多可以发行占核心资本50%的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情况下,推出混合资本债券,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发行一定额度的这种债券,填补现有次级债和一般准备等附属资本之和不足核心资本100%的差额部分,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