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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成长太快 银监会新招助提资本充足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徐以升 发自上海

  在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比重的努力中,银监会推出的高等级次级金融债券(下称“高等次级债”)设想已经从探讨变为现实政策。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获悉,银监会上周已经向商业银行及各地银监局发布通知,允
许商业银行发行高等次级债,并按照规定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银监会此次动作非常快,在10月份的时候,银监会、证监会及部分银行等方面的人员还在进行集体探讨,没想到这么快就发布了通知。”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而10月底时工具的名字都还没确定。”

  绕道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

  按规定,

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而计入附属资本的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正是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让

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称为“利用发债提高资本充足率是有条件限制的”。而目前多数银行的发行规模已接近这一上限,通过发行次级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似乎快走到了尽头。

  一位分析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可以计入银行附属资本的包括银行重估储备、一般准备、可转换债券、普通次级债和高等次级债等。高等次级债正可以绕开“普通次级债不得超过核心资本50%”的监管条例,提高附属资本在监管资本中的比重。

  他表示,这样就拓宽了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渠道,可以借次级债从普通到高等的升级,缓解国内商业银行资本不足、资本补充渠道相对较少的状况,也使得银行的成长性不过分受到资本困境的约束。

  高等次级债三大特点

  通知在部分条款中详细介绍了高等次级债的特点。高等次级债的第一个特点是期限长。相对于目前次级债普遍5年的期限,高等次级债的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10年后在得到银监会批准后具有一次赎回权。

  第二是利息递延。发行人(银行)有权决定高等次级债的利息支付:一是银行具有递延利息的选择权,当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时,银行有权递延支付利息;二是利息的强制性递延,若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支付普通股现金股利,银行必须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是损失吸收。银行陷入经营困境时必须递延本金和利息。债券到期时,若银行无力支付偿索权在该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偿索权在该债券之前的银行债务,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此外,在发行条件和最后5年的资本计入摊销(即每年“打折”20%)等条款,高等次级债和普通次级债并无差异,因此高等次级债和普通次级债具有相同的受偿顺序,即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

  一位国有银行人士表示,从债券特点来看该债券将更有利于发行人,即商业银行。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高等次级债“利息递延”以及“损失吸收”的两个约束,使高等次级债具有高于普通次级债的风险抵御能力,在银行出现亏损或资本危机时,发挥一定类似普通股本的风险抵御作用;二是由于高等次级债期限长以及10年之后的回购权,银行在发行高等次级债时可以附带10年末的息票率递增和回购选择权,这将确保银行在债券的整个清偿期内获得充分的资本待遇,避免“债券距到期日最后5年,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高等次级债是一种非稀释性的筹资方式,在保证银行具有一定成长性的同时,也将使得上市银行摆脱两三年就需要在股市融资的怪圈。”他表示。

  正是由于高等次级债具有的优势,有分析表示,高等次级债的发行成本将稍高于普通次级债,差异基本在15~75个基点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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