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公布法律工作规定 促进银行业立法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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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02日 09:20 法制日报 | |||||||||
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记者 辛红 今后,银行业的规章不仅在制定时要进行充分论证,事后还将从八个方面对法律法规的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追踪检查评价。银监会今天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工作规定》,以建立科学有序的法律工作流程,全面提高立法质量。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执行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并以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尚不多见。该规定分别从规划立项、论证起草、审查公布、解释咨询、检查评价、清理汇编等几方面做出约束。 按照规定,为有效避免可能出现的遗漏、冲突或者重复现象,银监会将先制定银行业立法规划,依据规划所确立的系统框架,分步骤有重点地制定银行业规章。 规章在制定过程中则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立法标准:首先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实地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各种意见,对规章规定的内容和措施的合法性、协调性和有效性做出论证结论;然后规章的名称、结构、内容、表述等方面还要符合规定的要求,内容应当与整个法律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起草完毕之后,银监会法律部门还将依据有关审查程序和标准对草案进行统一审查。 据介绍,评价的标准包括合法性、协调性、操作性、实效性、完备性、推广度、守法率、满意度八个方面。具体而言,协调性是指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一致,操作性是指规范应得到有效执行,实效性是指规范应当促进银行业规范发展,完备性是指规范的内容措施应当明确完整,推广度是要求规范应当易于理解,能够被普遍认知,守法率是指规范应获得严格执行和全面遵守。 为提高立法水平,银监会将设立法律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起草意见、清理意见和评估意见及建议。此外,规定还明确,规章的解释权属于银监会,银监会将及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法律工作规定是为了形成立法和执法之间的良性循环,改变只重视规章的制定而不重视规章制定之后的具体执行效果的工作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