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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贷款抵押物遭逆程序拍卖 光大深圳分行入禀高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9日 01:46 第一财经日报

  如果执行法院是先委托拍卖抵押担保物,后强制注销抵押登记,再后裁定撤销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抵押登记,最后驳回案外人异议,那该执行法院走的是逆程序

  本报记者 田宇 发自深圳

  近日,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下称“光大深圳分行”)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
等九家单位呈送紧急报告,指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下称“岳阳云溪区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审判程序,以先予执行为借口查封并拍卖了该行贷款的抵押物,侵害了该行的合法权益。

  光大深圳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贷款抵押物的丧失,造成的国有金融资产损失约在1300万~1400万元之间。目前,该行已经分别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中国

银监会、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湖南省政法委、湖南省高院在内的九家单位致函,希望能够紧急制止岳阳云溪区法院的不当执法行为。

  抵押贷款6000万元

  光大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等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令人弄清整个事件大致的来龙去脉。

  2003年9月28日,光大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新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新港公司”)签订了人民币6000万元贷款《综合授信协议》和《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物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的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第04层、15层、16层、28层及裙楼03层等新港公司拥有的房产,并根据法律规定在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办理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

  2004年8月27日,光大深圳分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上述协议及合同,对新港公司叙做人民币6000万元授信业务,期限为一年。贷款到期后,由于新港公司并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因此光大深圳分行并没有解除抵押登记,仍是上述房产的合法抵押权人。

  拍卖风波

  新港公司与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000819.SZ,下称“岳阳兴长”)发生了标的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出资纠纷,岳阳云溪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5年7月18日、19日和8月23日三次到光大深圳分行调查取证。光大深圳分行风险管理部员工称,在取证过程中,岳阳云溪区法院的办案人员曾要求银行方面出具新港公司已还清贷款的证明,因与事实不符遭银行拒绝。后办案人员意图拿走银行档案内的文件,被银行方面制止,办案人员声称要拘留该行的经办人员。

  在此后,岳阳云溪区法院未再与光大深圳分行有任何接触。至2005年11月2日,光大深圳分行突然从贷款抵押物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第16层房产的现承租人深圳市中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处获悉,自己的贷款抵押物教育科技大厦塔楼第16层房产已被拍卖。

  随后,光大深圳分行才逐步了解到这期间发生的诸多事件。2005年8月30日,在未经依法审理光大深圳分行的抵押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也未事先通知该行的情况下,岳阳云溪区法院以先予执行为借口查封并委托深圳市公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贷款抵押物中的第16层房产。9月30日,面积为1409.58平方米的该房产以 10416796元拍卖成交。

  同日,岳阳云溪区法院向深圳市房产登记中心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光大深圳分行对该房产的抵押权,并将产权过户到买受人(两名自然人)名下。此后,在抵押物尚有重大疑义的情况下,岳阳云溪区法院未将上述拍卖款予以提存,而是将款项划至岳阳兴长账户。

  先行执行

  在得知贷款抵押物被拍卖的当日(11月2日),光大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紧急联系岳阳云溪区法院,询问为何在没有任何通告的情况下拍卖该行的贷款抵押物。承办法官称,光大深圳分行已出具了还清贷款的证明。光大深圳分行方面要求核实详细情况,但承办法官称在参加培训,11月15日之前不能与该行派去的人员沟通。光大深圳分行要求安排其他法官予以接待,以便提交执行异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也遭对方拒绝。

  11月3日,光大深圳分行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岳阳云溪区法院提出了紧急书面《执行异议》,并查实对方在11月6日已收悉。但在对《执行异议》不经合议、不给书面回复的情况下,承办法官11月10日现身深圳房地产管理部门并提交了上述抵押房产强制解除抵押登记和更名过户手续。据了解,11月15日,深圳规划国土局已经注销了光大深圳分行的抵押权利,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光大深圳分行又与岳阳云溪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联系交涉,但承办法官声称该行与该房产无任何权益关系,拒绝与该行工作人员见面。无奈,11月18日,光大深圳分行致函岳阳中院,申请紧急制止房产过户及将拍卖款予以提存。在光大深圳分行的要求和岳阳中院的介入下,11月23日,岳阳云溪区法院才向光大深圳分行下达了裁定书。光大深圳分行表示,这份裁定书也是该行收到的唯一来自于岳阳云溪区法院的书面文件。

  而此次,岳阳云溪区法院在裁定书中却称,光大深圳分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未提供借款主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即不存在。即抵押物的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亦不存在。故光大深圳分行对拍卖物无抵押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光大深圳分行称,之前及在11月3日提交紧急书面《执行异议》时,该行均提交了有关借款合同。

  光大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岳阳云溪区法院的办案依据曾多次改变。最先,该院是以先予执行为借口查封并拍卖贷款的抵押物,尽管新港公司与岳阳兴长的出资纠纷案根本不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而该行事后才拿到的岳阳云溪区法院在10月31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中,拍卖的理由变更为抵押物设定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清偿完毕。在11月23日,光大深圳分行拿到的民事裁定书中,岳阳云溪区法院办案依据却再次变为该行未向法院提供借款主合同。

  更有意味的是,在早已将拍卖款项划付给岳阳兴长后的11月20日,新港公司与岳阳兴长的出资纠纷案才一审开庭审理,且至今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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