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贾玉宝 见习记者 王小明
深圳报道
一阕音乐的精彩之处,往往不是在开场,而是收场前的一波三折。华夏银行(600015.SH)深圳南山支行的一笔2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也是如此。
波折之处首先在借新还旧后,贷款企业仍不按期还款,华夏银行转而抢在其他银行之前,通过法院查封了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继而,案外人对法院查封提出异议,称担保企业旗下资产非其所有。
无奈之下,华夏银行于10月11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函件并称,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11月21日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再次召开内部会议与会者面对2200万银行承兑汇票的数年纷争仍感到束手无策。
案件由柳暗花明转为山重水复。尽管法院新的裁决尚未到来,但由于案外人包括政府机构的参与,追回该笔已历时3年的短期贷款似乎依然遥远。
数度借贷
2001年6月,华夏银行深圳南山支行(下称“华夏南支”)与深圳市海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此次纷争之始。
当时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华夏南支向海龙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200万元,交纳50%保证金,期限6个月,由兴华公司担保。后来,海龙公司按期归还。
有鉴于此,2002年1月,华夏南支在前述同等条件下,再向海龙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2200万元。华夏南支一人士称,海龙公司是一家中型贸易型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和武钢附属企业及海外多有联系,2001至2002年正是该企业发展的全盛时期。
“但实际情况并未如此乐观。该笔贷款到期后,海龙公司未能偿还。”前述人士称,此时,由于有50%的保证金,银行实际风险为1100万元,经几次协商,海龙公司归还了204万元,尚欠898万元。
时至2003年,海龙公司业务严重萎缩,更是还贷乏力。是年9月30日,经双方约定,由华夏南支向海龙公司发放人民币短期贷款898万元,用于借新换旧,期限10个月;海龙公司则以销售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同日,华夏南支还与深圳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外,华夏南支还与海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龙签订《个人保证合同》,杨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据深圳工商资料显示,杨为海龙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40%,乃该司第一大股东。
至此,华夏南支似乎为新的贷款上了双保险。
一个月后的2003年10月21日,华夏南支收到海龙公司的第一笔还款6万元。华夏银行一人士称,此后,海龙公司再没有任何还款,不仅如此,2004年,该公司没有工商年检。
几经追讨无果之后,华夏南支于2005年2月23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截至2005年2月20日,上述贷款本息合计已达969万余元。
前述华夏银行人士称,经调查,海龙公司除在华夏南支有未还贷款外,在光大银行也有未还贷款余额560万元,该贷款同样由兴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时,光大银行已将海龙公司贷款列为“可疑”评级。
该人士继称,“问题的关键在于,此时我方得知海龙公司正在转移资产,以逃避偿还债权,显然,直接要求海龙公司还款已不现实,因此,转向担保人兴华公司和杨海龙。”
冻结资产
博弈首先在华夏银行和光大银行之间展开。谁能在诉前首先找到有效资产成为清收的关键。
较光大银行幸运的是,华夏银行找到了有效资产,并以1100万元为冻结及查封上限,这一申请于2005年4月12日获得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
该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称,兴华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工行深圳红宝支行等设立的8个账户,以及海龙公司在民生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的1个账户被冻结;兴华公司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和一辆广本奥德赛,以及杨海龙名下的一辆奔驰被查封;兴华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北环路景雅居的29个商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路兴华广场的63个商铺被查封。
此外,法院查封的还有兴华公司、海龙公司和杨海龙在其他关联企业的一些股权及海龙公司的3套房产。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上述被冻结和查封的账户及地产中,兴华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工行深圳红宝支行尚有近200万元现金,景雅居的29个商铺登记总价237万余元,兴华广场的63个商铺登记总价3678万余元,属于冻结中较有价值的部分。
然而,新的问题是,据信贷登记资料显示,兴华公司于2003年12月29日以兴华广场商铺为抵押向深发展(000001.SZ)贷款1880万元,其中的1400万元在到期后又借新还旧(追加景雅居资产担保),截至2005年2月25日,上述贷款共计偿还20万元。
深圳银行界一人士称,这表明,如按景雅居和兴华广场商铺的登记价核算,在深发展作为优先受偿人以抵押商铺对兴华公司追索之后,华夏南支继续获得“残额”并非没有可能。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我们的核算,前述商铺目前市值已经大幅缩水。”华夏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一人士称。
三张证明函
接下来,令华夏银行更意外的事情发生了。
2005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办公室企业管理办公室下称“广东企管办”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情况证明》函。该函称,1998年12月,该办对包括兴华公司和深圳置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置兴公司”,同期向法院递交了异议材料)进行规范化整顿。兴华公司和置兴公司原均为广东企管办下属的国有企业,改制后,置兴实业从兴华公司撤股,并与该办脱钩。
《情况证明》函称,“我办对部分公司以兴华公司名义召开协调会,明确规定各开发部的房地产项目仍由原各部负责,其所有权归属由各开发部所在公司负责”。
该函进而指出,“西岭花园”、“景桦花园”一期是当时“开发二部”的项目,所有权归属兴业公司。兴华公司在其中只是“提供必要的服务”。
正当华夏银行对“西岭花园”、“景桦花园”一期项目迷惑之际,2005年6月9日,广东企管办再出具《情况证明》函。函称,兴华公司在深圳市商业银行东门支行、工行深圳红宝支行开设的两个账户,实际为置兴公司因开发“西岭花园”、“景桦花园”项目开设并使用,“与兴华公司无关”。
该办称,置兴公司与兴华公司均为该办在深圳市注册的“两化”(非国有化和股份化) 企业,而当时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只批准该办在当地注册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兴华公司)。于是,该办属下其他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便以“兴华公司”名义进行操作。
函称,“为与兴华公司有所区别,我办设定兴华公司合同章为‘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置兴公司合同章为‘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于是,置兴公司在进行“西岭花园”、“景桦花园”两项目的开发和销售按揭中,便采用了“深圳市兴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2”的财务印鉴。
7月15日,广东某交通战备办公室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说明函,指其查封的兴华公司名下的两辆轿车实为该办下属某海上运输油轮船队出入中港两地使用车辆,兴华公司只是这两辆轿车的挂靠单位。
至此,三份证明函组成了一个逻辑,华夏南支追查到兴华公司的商铺不动产、银行账户,甚至机动车辆全都另有主人。
显然,华夏银行不甘于此。2005年10月11日,华夏南支向法庭递交了《关于冻结、查封兴华公司账户与车辆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称,置兴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从企业结算账户的管理制度看,我国对企业结算账户实行严格的账户实名制,兴华公司的两个账户是其名下的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当然属于兴华公司所有。”《意见》继称,置兴公司与兴华公司关系非常密切,置兴公司提出解冻帐户的申请,很有可能是为了配合兴华公司转移资产、逃避银行债务。
而对于车辆产权归属的问题,《意见》则称,机动车的《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是认定车辆产权的唯一凭证,而被查封车辆一直登记在兴华公司名下,当然属于该公司所有。
截止目前,被法院查封和冻结的资产尚未执行。华夏银行的追债尚在山重水复之中,真正的收场远未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