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初战告捷 银行案件治理须建长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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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9: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 |||||||||
见习记者 宋焱 日前,中国银行在案件专项治理过程中,处理违规违纪人员3045人,追究相关责任人4252人,追究领导责任人1448人,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人936人,有各级行31名正副行长被免职。通过推进案件专项治理,中行有效遏制了案件的发生。发案件数、发案金额快速下降,案件成功堵截率有了明显提高。
而在整个银行业,对案件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各银行以及监管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在不久前召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第七次工作会议上,银监会公布了案件专项治理的最新统计数据,今年前三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894件案件,共处理涉案人员892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710人。通过各方努力,百万元以上的大案共挽回损失10.19亿元,案件损失的挽回率26.92%,以此计算涉及金额达37.85亿元。该数据显示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 有媒体称,这意味着中国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的“整肃风暴”已初战告捷。的确,今年年初以来中行河松街支行等案件的频频发生,使人们意识到银行案件对公有财产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因此人们希望能够通过一场案件专项治理的“整肃风暴”来遏制这一趋势的心情可以被理解。而掀起一场轰轰烈烈的“整肃风暴”似乎也能对银行业违纪行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但是,一场风暴的作用往往只是一时的,而中国银行业需要的并不仅仅是一场短暂的“整肃风暴”,而是建立防范风险和案件的长效机制。为此,必须从银行业金融犯罪案件的源头入手,探索建立这一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通常情况下,银行业金融犯罪案件的发生被认为是操作风险的集中体现。因此,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也成为许多国家银行业案件治理工作的重点。国际银行业的通用理念是,把全体从业人员设定为遇有机会即会违法犯罪的“理性人”加以约束,从此假定出发,制定管理框架和措施。而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内银行业长期忽视对操作风险的控制管理,无论是在管理框架还是管理手段上,均存在诸多空白点。为此,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防范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应措施督促其严格内控,建立科学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银行业金融犯罪频发势头。 然而,如果仅仅把银行业金融犯罪的根源归结为操作风险疏于防范,显然过于表面化。一系列金融犯罪案表明,我国银行业金融犯罪的产生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由于内部治理缺陷所导致的制度性风险引发了商业银行的内部金融腐败,为金融犯罪提供了条件。国有金融机构曾经普遍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造成个人权力过大,内部人控制严重,为滋生腐败提供了肥沃土壤;内部治理结构的漏洞导致银行内部人员有大量的寻租机会,惩处机制的缺失也为金融犯罪者提供了反向的示范效应。另一方面,银行监管的阶段性缺失也为金融犯罪大开便利之门。我国商业银行曾经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尤其是内部审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从而造成内部审计流于形式,很难真正地起到监控的作用。 祸患积于忽微,防范重在制度。要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犯罪,化解金融风险,必须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策略和做法。银监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打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是“治标”,而改革则是“治本”。监管部门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迫切性,因而在要求商业银行强化内部管理的同时,已经于今年这个“银行业改革年”,把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市场化提上了议事日程。我们相信,查处与防范并重、改革与制度建设并行,必将有助于我国建立防范风险和案件的长效机制,从而从根本和源头上遏制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