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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警惕银行个人消费不良率抬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1:24 金时网·金融时报

  吴进宇

  笔者近日从北京市银行监管部门获悉,自2004年以来,北京主要几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个人消费贷款增速持续回落的同时,其不良贷款余额却呈上升之势。据北京银监部门的调查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其辖内几家主要银行分支机构个人不良贷款率较上年同期上升了1.65个百分点。

  从个人不良贷款特点看,一是发放时间主要集中在2002和2003年;二是不良贷款购房主要发生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价格区间;汽车不良贷款多集中在50万元以上的价格区间,在所购车辆贷款中营运车辆贷款的风险更为突出。

  北京银监部门分析,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从银行方面看,一是个别银行盲目扩大市场份额,甚至违反监管部门规定,采取降低首付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等手段违规发放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二是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风险控制滞后。对市场把关不严,缺乏对

开发商或经销商主体合法性的审核;贷款“三查”流于形式;银行内审部门对个人消费贷款检查覆盖面窄,检查频率达不到要求,内部监督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三是业务系统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不同消费贷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相互割裂,不能实现数据共享。个别银行消费贷款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未实现全行联网,对多头贷款监控存在盲区。有的银行还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很难适应业务发展需要。

  从借款人方面分析原因,一是由于部分借款人收入水平下降,一些投资性借款人因所购房屋投资损失、营运型汽车贷款借款人未达到预期收益,致使还贷能力下降。二是部分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不按期还贷。特别是汽车消费贷款,由于汽车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借款人心态失衡,不愿偿贷。

  而从开发商、经销商方面看,一是部分开发商、经销商担保责任能力不足,难以保证及时补足保证金并按时垫付,直接导致贷款形成不良。二是道德风险使然。一些虚假按揭贷款逐步暴露,给银行造成不良和损失。

  针对在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中存在的诉讼执行难、诈骗行为认定难、抵押物处置难、不良贷款核销难和清收管理难的现实,笔者建议:一是监管部门要加强零售贷款违约客户风险监测,定期发布风险提示。同时建立个人消费不良贷款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将有不良记录的债务人信息向各银行机构通报。二是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办理抵押登记条件及时限要求,提高抵押登记工作的时效性;加强与司法部门沟通,支持银行依法

维权,加大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力度。三是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强对下属分支机构业务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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