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最后一层窗户纸:税负多寡谁来支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 |||||||||
因为税务问题没有解决,两家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已经被搁置了数月 本报记者 唐昆 发自北京 资产证券化项目的税务问题正在引来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因为税务问题没有解决,两家银行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已经被搁置了数月。国开行把计划推迟到本月底,不行可能还要等到年底,建行进度也差不多。 税务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决定了证券化产品的成本与收益,影响产品在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国开行资金局耿铁军表示,该行资产证券化项目现在剩下的一个工作就是税收安排,有关初稿已经拟订,等待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会签完毕,这还需要一段时间,许多问题正在和税务总局继续沟通。 各方参与者希望国家对该创新项目能够在税收上给予优惠,但是这一要求遭到税务总局的拒绝,并认为证券化产品应当与其他信托一视同仁。 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牵涉众多参与者,而且交易环节比较繁杂,这些特点导致相关税收安排必须谨慎。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合伙人吴嘉源认为,证券化产品必须避免重复征税,并且对征税环节进行确定,以及分辨征税收入的属性。证券化产品大致涉及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 发起人、受托人、投资人在上述税种容易造成重复征税。因此,相关机构也曾希望在资产转移过程中,豁免发起人营业税和印花税,以及允许部分抵税措施。 目前,最大的争议还在于特殊目的信托是否作为纳税主体。吴嘉源表示,他和部分业内人士不主张信托成为纳税主体。 “信托公司不应该成为纳税主体,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我们不是真实取得。”一位信托人士称所得税理应得到豁免,“其他该交的我们还是要交。” 此外,一些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士对税收在地域方面的分配以及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所得税问题表示疑惑;而投资收益属于债券利息还是股息收入等方面也还存在分歧,税务师认为,如果投资收益作为股息收入,那么个人投资者应当豁免20%所得税。 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担保机构、评级机构等多方人士对税收问题也表示关注,并希望政府能够豁免其部分营业税。 目前各方达成的共识是,坚持税收中性、税负合理,避免漏洞从而形成避税工具,与当前的税收征管相结合,同时兼顾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分析师表示,如果税收问题能够顺利解决,可以推动现有税收制度的完善,对未来金融业税制的制定产生深远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