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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市拓展新融资渠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14:01 新京报

  央行发布了2005年第一号令,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昨日,央行发布了2005年第一号令,出台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专家认为,新的管理办法为银行和企业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

  拓展融资渠道新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不仅是政策性银行可以发债,符合规定
的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法人都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也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要发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则要求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中信证券银行业分析师杨青丽认为,以前只有几个政策性银行可以发行金融债券,这个办法不仅增加了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金融债券发行的期限和对象也没有具体规定,这无疑是一种放宽。

  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办法》规定,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强制担保条款,成熟市场发行人可根据自身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以担保形式发行债券,但普遍不对债券发行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担保。《管理办法》不将担保作为金融债发行的必备条件,而是交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这就允许具有不同信用风险级别的债券品种在市场出现,为债券品种创新和债券市场发展留出了空间。

  银河证券债券研究员陈海涛表示,不制定强制的担保,可以避免原先由金融机构相互拆借引出的关联牵债,由市场来调节风险的承担者。他还指出,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作出规定,只要求提供包含信用评级结果的信用评级报告,像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出现得比较多,具体细则还比较少,今后可能还需要出台一些细则。

  本报记者 庄士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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