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金融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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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2日 07:2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记者昨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于昨日公布,并将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据悉,该办法对发债机构的资质、发债方式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发债金融机构,不仅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还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等。金融债不同于次级债,它所募资金也不仅限于补充附属资本
据了解,凡申请发行金融债的商业银行,除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还必须是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则不得低于10%。本报记者 杨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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