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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央行为中小企业动产贷款开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07:58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联合主办的微小企业融资国际研讨会上表示,中国银监会将对现有法规中不利于开展小企业贷款的条款进行梳理,并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对其中不合理的内容加以修正,为微小企业贷款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改进对微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快面向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仅是当前银行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而且是今年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刘明康强调,“当前较为突出的任务包括:突破原有的法律束缚,允许对动产与非动产(例如应收账款等)设定抵押、质押,扩大微小企业的融资供给。”

  此番表态对于众多在融资困境中挣扎的中小企业来说意义非同寻常。此前已有专家指出,动产担保制度的缺失是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重要原因。所谓动产,包括应收账款、存货、票据、股权、债券、存款单、知识产权等,在国外都可以纳入担保的范围,做抵押或质押从银行获得贷款。在美国,动产担保物的70%是应收账款。而在中国,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的总价值已经超过了10万亿元。

  央行也是乐观其成。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该研讨会上透露,正在修改的《物权法》将扩大抵押和质押的范围,使动产也可抵押、质押。吴晓灵建议,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应考虑优先保护有抵押和质押的担保债权。如果允许民间借贷存在,还应起草《放债人条例》。

  1月末,央行研究局和世界银行已经在北京举办了一场关于动产担保制度的小型研讨会,主要内容是完善已经过二读的《物权法(草案)》中与动产担保相关的内容,将相关的立法建议提交给有关部门。

  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贷款额一般为应收账款面值的50%~90%。企业将应收账款抵押给银行后一般不通知相关的客户。当客户偿还应收账款后,偿还额自动冲减企业向银行的贷款。这种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称之为保理融资,分为有追索与无追索两种。前者是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在追索应收账款付款方之外,还有权向保理融资申请人追索未付款项;后者指当应收账款付款方到期未付时,银行只能向应收账款付款方行使追索权。

  2002年3月,由于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不能提供无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爱立信倒戈投奔花旗银行,引起国内金融界的震动,同时引发国内中资银行的激烈讨论和深刻反思。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今年两会提交的提案中写道:“爱立信事件之所以发生,核心问题之一在于保理业务的一些通行做法与国内法律环境不兼容,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此窘境下,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全面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国际通行方式的保理业务。”他建议由中国银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对保理业务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保理业务法规草案,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成为具有较高法律层次的法规,并且在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情况下,由于其最趋近于银行业务,因而可纳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据刘明康介绍,中国银监会将对那些参与微小企业融资的银行,从审慎监管的角度,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同时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理念,积极开发面向微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改善对微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理和租赁,同样不可忽视。与银行贷款相比,这些金融工具对借款人的信息依赖程度较低,在法律法规和市场约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作用尤其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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