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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先过两关 央行为银行复查个人信用立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16日 06:55 北京现代商报

  商报讯 (记者 和平)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该办法要求未来银行在办理发放个人贷款以及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等业务时,必须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并将该查询证据自每个查询请求被接受之日起保留2年以上。

  据记者了解,目前央行正着手建立完成一套全国银行联网的个人征信体系,并已经
实现了8个城市的信用信息共享,央行将力争在年内完成这一体系的建设。按照昨天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今后个人征信体系建成后,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遇到以下五种情况,须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审核个人信贷申请;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

  另外,该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不按照规定或者违规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行为将予以严惩。按照办法规定,银行未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的并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以及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由央行责令改正,可暂停或终止其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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