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颁布规定规范同业拆借业务审批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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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 17:1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 毛晓梅 张旭东) 中国人民银行28日称,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审核规则》。依据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制定的这个《规则》已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境内合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规则》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应具备“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近两年未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等条件。此外,外资银行申请加入同业拆借市场还应具备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城市信用合作社应完成改制;农村信用合作社应以县联社为单位;政策性银行应已按市场化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授权其一级分支机构加入同业拆借市场时,其总行应当是同业拆借市场成员。 人民银行称,目前尚未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同业拆借业务,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另行制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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