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和行政复议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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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8:3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辛苑 薇陈琰) 中国银监会于1月3日以主席令方式颁布了《行政处罚办法》及《行政复议办法》。这两个“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两个新办法,银监会有权对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高层实施行政处罚。对于玩忽职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层,最重惩罚可以吊销终身任职资格,更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据银监会介绍,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及《中国银行业
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金融许可证、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其中,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行政复议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若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在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依法根据《行政复议办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京华时报》(2005年1月6日第B3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