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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服重罚可申请听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1月04日 08:57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陈琰) 昨天,银监会公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月1日起,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通过《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据银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所指的这些重大行政处罚主要有四类。一类是较大数额的罚款,这包括:银监会决定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罚款;银监局决定的100万
元以上(含100万元)罚款;银监分局决定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罚款;对个人做出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罚款。其次是被责令停业整顿。三是被吊销金融许可证。第四类是指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终身。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听证申请书。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京华时报》(2004年1月4日第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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