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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查封期限银行 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1月15日 10:12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4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规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黄松有表示,之所以规定不同的期限,主要是考虑到对动产与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
变价程序、变价方法有所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因而所需要的时间也不同。

  同时,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其效力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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