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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官棒喝汇丰银行 印度商人索偿10亿港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7日 01:21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记者 洪馥怡

  香港报道

  7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法官王式英对汇丰银行(0005.HK)当头棒喝,指其违反受信责任、对客户施加不适当影响及以威迫手段,迫使由两名印度商人Sabahagchand Choithram
anni Gurdas Gurdas及Sabahagchand Choithramanni ArajanArajan成立的电子产品贸易公司Esquire(Electronics)Ltd.(下称Esquire)于1987年以1.8亿港元低价出售位于香港尖沙咀金马伦道一幢物业Li Fung House,现称利达行。原告人Esquire为此向被告人汇丰索偿10亿港元损失。

  汇丰银行发言人表示正考虑上诉,现阶段不发表任何意见。印度富商Gurdas对裁决表示高兴,但实际赔偿的金额需由法庭另定日期处理。

  Gurdas经营的东南亚最大电子产品贸易公司Esquire已于1996年清盘,案件现由清盘人委托的Magic Score Ltd.代表兴讼,答辩人包括汇丰及旗下负责物业招标的子公司Wayfoong Property Ltd.。

  100%贷款买楼

  Esquire于1965年由印度富商Gurdas创立,最初从事电子产品贸易,70年代业务蓬勃发展,一度是最大的电子产品贸易商,在亚洲及中东享有盛名。至80年代,Esquire染指地产行业,于1981年10月获汇丰银行提供100%贷款,以1.8亿港元购入Li Fung House,但由于后期楼价下跌,该物业最底曾跌至1985年1月时8000万港元的水平。

  Esquire在70年代时已开始与汇丰合作,1981年购买物业后欠下汇丰3亿港元债项,并以该幢物业作为抵押。根据法官判词所指,Gurdas在当时楼价高峰期购入物业,可是Esquire只能使用大厦的第4至第16层。在购买物业少于两年后,由于汇丰银行不适当地为Gurdas贷款,因而使其需要进行债务重组。

  Esquire需为3亿港元的债项,每年还款3100万港元,可是由于当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济,未能偿还有关债项。因此,在1983年中,Esquire与以汇丰为首的5间银行签定债务重组协议,这5间银行包括汇丰银行、美国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国际信贷银行和印度海外银行。在这份1984年的债务重组协议中,Esquire合共欠汇丰3亿900万港元,欠款当中分为1.82亿港元购买物业的部分和1.27亿港元的非购买物业部分,Esquire在其它四间银行的欠款合共为7600万港元。

  1987年4月,Esquire和汇丰签署授权书委托汇丰卖楼抵债,法官认为汇丰不以承按人身份卖楼,是希望更有效控制交易。

  隐瞒买家真正身份

  王式英又指出,Esquire于1987年4月授权汇丰出售物业时,楼盘正稳步上扬,汇丰不应对实际商业情况视而不见,多花点时间进行招标并无损失,相反汇丰却仓猝地将物业售予何善衡的家族公司——伯利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法官判词所述,汇丰委托旗下的子公司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分两阶段销售Li Fung House,第一阶段为派发传单予潜在买家。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于1987年4月23日发表了第一份有关销售该幢物业的报告,报告中指出有两名投资者分别出价1.3亿及1.58亿港元洽购Li Fung House,此外,还有445名潜在买家。

  第二阶段就是在1987年4月22日至5月20日期间,在报章刊登销售广告。可是何善衡家族在早于4月28日已表示对该幢物业感兴趣,并且以Hang Mow development Co. Ltd的名义发信到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翌日回信,指出Hang Mow development Co. Ltd须审慎考虑出价1.75亿至1.8亿港元。

  根据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撰写予汇丰的第二份销售报告,指出仍然会在报纸刊登销售广告,直至1987年5月5日为止。另外,该报告又反映市场对购买该幢物业反应热烈,例如Canadian interest、Koon Wah Mirror Co.及何善衡家族旗下的Hang Mow development Co. Ltd对该项目均很感兴趣,并指出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已于4月29日回信Hang Mow development Co. Ltd。

  直至1987年5月5日,代表何善衡家族的C.Y.Kwan已给汇丰银行的律师发信,并且撰写了销售及购买该幢物业的同意书,和附上一张10万港元的支票。该信件指出,交易必须快速而有效率地于一个月内进行,并且以1.8亿港元作价,缴付3600万港元订金。

  经过一轮书信往来之后,何氏家族旗下的伯利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5月16日与Esquire签定销售协议,Li Fung House最终于1987年5月21日正式出售。

  法官认为不尽快交易的风险显而易见,可能会有潜在买家出更高价钱与何氏家族竞争,迫使何氏家族支付更高楼价。何善衡家族为恒生银行0011.HK小股东之一,汇丰同时亦为恒生大股东,法官认为物业交易当中有严重利益冲突,手法极不恰当。

  法官批评汇丰控有恒生,何善衡家族亦是恒生股东,法官认为汇丰在事件中违反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本须告知Esquire买家的真正身份,但Esquire竟被蒙在鼓里,事实上涉案时汇丰急切把物业出售,交易成交期亦由原本一个月缩至两星期,联络书信更送交至恒生当时的高层利国伟手上,交易有不寻常之处。

  法官又指汇丰以追收其中3000万元欠款,迫令Esquire同意卖楼,否则Esquire必须清盘,但其实汇丰当时明知自己计算错误,不应向Esquire征收1500万元利息,另应把1500万元还款入帐,但汇丰仍以此继续要求Esquire。汇丰银行企业银行部前助理经理施伟富Selway-Swift聆讯中曾供称,行内很多时有误导情况,但法官表示不相信,认为银行讲求专业,不应误导客户。

  ·链接· 汇丰银行客户卖楼经过

  1981年10月:Esquire集团获汇丰银行提供100%贷款,以1.8亿港元购入尖沙咀金马伦道2至4A号全幢物业Li Fung House(现称利达行)。

  1984年:物业价值持续下跌,Esquire集团欠汇丰3亿元债项 。

  1984至86年:以汇丰为首的5间银行,与Esquire集团进行债务重组 。

  1987年3月12日:汇丰乘Esquire集团东主不在港时召开会议,要求另一公司代表同意出售金马伦道物业,否则会将公司清盘 。

  1987年3月12日晚:Esquire集团东主从印度致电回港,最终同意出售物业 。

  1987年4月23日:汇丰子公司Wayfoong Property Limited首次在报章刊登售楼广告。

  1987年4月28日:何善衡家族公司表示对该物业有兴趣。

  1987年5月5日:何善衡家族公司同意斥资1.8亿港元购入物业。

  1987年5月16日:何氏家族旗下的伯利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Esquire签定销售协议。

  1987年5月21日: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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