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通报中天行案 追回资产不足会员本金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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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 09:23 中国经济周刊 |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曹昌/长沙报道 2005年10月,本刊刊出《长沙中天行涉嫌金融犯罪被查》(详见本刊2005年第42期)一文,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经过长沙市警方半年多的侦查,长沙市政府最近对该案件进行了通报。据市政府新闻
这意味着,长沙中天行的受骗会员可能收回的本金将不足1/4。部分会员在获悉此消息后,情绪激动,对如何挽回自己的损失尚存疑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了相关各方,他们对相关问题做了解释。 北京中天行与该案有无直接关系 2003年12月,经犯罪嫌疑人刘群的穿针引线,犯罪嫌疑人赵柏松交付10万元保证金,与北京中天行(指北京中天行房车俱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授权经营合同》,取得了在长沙、株洲、湘潭地区使用“中天行”品牌经营的特许经营权。 2004年1月,此2人与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高大庆、蔡兴积虚报注册资本,成立了长沙市中天行。长沙市经侦支队副队长邓大平向《中国经济周刊》透露,“高大庆此人对钻市场经济的‘空子’有较多研究。长沙中天行自身并无资金,其开业及宣传用的4台房车都是向北京中天行赊购的。” 根据经营目标,长沙中天行在承诺高额回报的同时,还以高科技和朝阳产业等名头,谎称自身为北京中天行子公司并举办各类活动,引诱拉拢社会公众入会。 案发后,相当多的会员认为:长沙中天行是北京中天行的加盟经营店,彼此联系亦十分频繁,北京中天行是长沙母公司,应对此次行为负责。 但邓大平副队长介绍说:“据调查,长沙中天行一直未按约向北京中天行交付加盟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长沙中天行也歪曲了作为加盟店的游戏规则。不过,北京中天行对此也没有采取强硬措施。” 北京中天行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以“对此事不知情”“负责人不在”为由,婉绝了《中国经济周刊》的采访。 从调查到查封长达9个月 长沙中天行成立于2004年底,当时长沙市经侦支队就开始了对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展开调查,而公司被查封的时间是2005年9月13日。因此部分会为认为,期间共有9个多月的时间,“迟到的审判对我们的造成损失来说就是不公。” 邓大平介绍说,查封长沙中天行是一件很复杂的事。2004年底,长沙市公安局就开始关注长沙中天行向社会“融资”的事,但“非法融资主要看其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抓不到证据,反而把企业的经营秩序和环境扰乱了。” 2004年底—2005年中,长沙市经侦支队进行了多次调查,收集的材料仅是“有合同关系的会员1000人次左右,募集资金约4000万元”。长沙市经侦支队也多次深入长沙中天行,希望从公司财务上寻找珠丝马迹,但长沙中天行以各种理由搪塞。2005年8月前后,相继有部分会员向司法机关反映情况,经司法部门一起慎重考虑,同时上报省、市领导并经批准后,决定“先踩住再说”。 目前,长沙中天行的追款工作仍在进行。“关键是此3人就非法占有的3300多万元资金去向问题拒不交代。他们不可能把资金全部挥霍掉了。”邓大平说。 当地官员: 市场化投资风险国家不能代偿 很多会员对《中国经济周刊》说,除政府相关部门授予长沙中天行相关荣誉外,长沙中天行还请了省、市领导来参加一些活动,这无疑给他们披了“遵纪、守法、重信用”的合法外衣。他们认为政府应承担部分代偿责任。 长沙市工商局副局长圣洪兴认为,长沙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授予了长沙中天行相应荣誉,但这只是对该公司某些方面的肯定,比如授予“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是消费者对该企业的履约情况而言,但不是对该公司所有行为的肯定,更不是对该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肯定。 圣洪兴同时认为,参加长沙中天行集资的人是为了获取高额回报,给予该公司一些荣誉与会员追求趋利性的行为无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投资,都是自愿的民事主体行为,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的官员明确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