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银行职员合谋诈骗中国银行贷款7亿人民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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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18: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 (记者 李京华)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一起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律师、银行职员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贷款诈骗7亿余元系列案,涉案人员采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的方法,骗取银行按揭贷款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检方指控,41岁的邹庆在担任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
另外,邹庆在担任华庆时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并实际控制该公司期间,于2001年9月至2002年6月间,在没有履行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公司董事局主席助理余建三、聂萍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证明,虚构开发项目华庆公寓商品房销售的事实,用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法,从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骗取个人按揭贷款1.07亿元。 检方认为,北京华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邹庆、雪卫星、余建三、王育红、聂萍五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检方指控中,曾任北京市嘉惠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孔卫东和曾任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战军,在为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没有尽职调查“森豪公寓”房地产项目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信,向银行出示法律意见书,证明贷款申请人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二人共出具161份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银行先后向虚假贷款申请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4亿余元。 检方认为,孔卫东、战军对法律服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检方还指控,曾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零售业务处副处长的徐维联和科长尚进、信贷员张笑非在审批“森豪公寓”和“华庆公寓”房地产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执行银行信贷制度,先后向257名虚假贷款申请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共计7.5亿余元,造成银行损失贷款本金6.6亿余元。 检方认为,徐维联、尚进、张笑非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