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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横财考验诚信 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 20:28 新华网

  新华网石家庄4月17日电(记者马继前)河北省藁城市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银行和储户纠纷案,依法判定王某多支取的一万元现金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

  今年1月19日下午2时20分,一位30岁左右的男子到中国银行藁城支行要求提前支取一万元定期存款,现金储蓄员小张将两沓现金交给了男子。快下班盘点现金时,小张发现有一万元现金无法对账。查看当日工作录像发现,下午2时20分在办理那位男子的业务时,将两
沓100元面值的现金误认为50元面值交付。

  银行确认小张将2万元现金交给男子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当事人王某返还多拿的现金。但王某不承认从银行多取了钱。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决王某返还多拿走的现金。

  4月11日,藁城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银行出示了经过公证的录像带和在办理业务时王某签字的取款凭证。王某辩称在办理业务时,银行正常办理了业务并没有多给自己钱。法院最终认为,银行的监视器拍摄下的录像资料清晰明了,确实给付王某2万元现金。最终法院判定王某多支取的一万元现金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银行。

  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贵霞说,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本案中,王某获得了利益而银行受到损失,工作人员的操作失误是王某得利和银行受损的直接原因,而且王某得利没有任何合法的依据,是一个不当得利的典型。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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