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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小额账户开始收费 银行服务收费合法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 08:58 证券导报

  ○本报记者 吴仕博

  ● 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彻底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还履行一定的宏观管理职能。由于未彻底市场化,银行收费就与国有电信公司随意提高通话费用一样,有滥用公共资源、为了部门利益随意收费之嫌。

  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正式收取小额账户管理费后,招商银行也表达出向小额账户“开刀”的意愿。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广州分行等数家分行从4月1日起,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个人客户将收取账户管理费。

  而翻看最近一段时间的新闻,银行一家接着一家收费,项目一项接着一项:银行卡征收年费、开收零钞清点费,对公司小额账户收费、对个人小额账户收费,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种种名目的收费,几乎“颠覆”了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就能以钱生钱”的传统思维。那么,这合理吗?又合法吗?

  银行:我们是按法律办事

  而小额帐户收费由于其可操作性,走到了银行收费的前头。由建行开始,交行、中行、招行、工行各大银行都纷纷跟进,且收费门槛还有不断抬高的趋势。虽然其间民间抗议声不断,银行方面还是我行我素,该收就收。

  对银行开征小额账户管理费,显然有两种不同观点,分两个不同阵营。

  所有银行人士都站在一个阵营,他们的观点出奇的一致。银行是商业化的银行,就有提供服务而收费的权利,储户也有是否选择这项服务的自由。银行收费是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提高效率的创新之举。言下之意,习惯了免费大餐的储户不能再固守传统观念,要从思想上迅速与国外接轨。

  建行是我国银行业最早宣布并实施小额活期存款账户收费的银行。建设银行从2005年9月21日起,在全国建行系统(除西藏外)实行小额活期账户收费。中国建设银行也是最早对“小额账户收费”作出官方解释的银行:从法律角度看,收费合法合规。对小额账户收取管理费是依据2003年10月银监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允许并规范了商业银行对服务收费的行为。服务收费严格遵循了《办法》的要求,并已报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备案。国家已通过有关法规赋予银行服务定价权,银行据此对小额账户收费,不能简单地评价为“单方面改变”,也无需举行听证会。

  而收费的原因各家银行都大同小异:对小额低效账户收费是国外银行业的通行做法,目的不在收费,而在提高效率, 一是通过收费,促进客户归并睡眠账户和无效账户,将其占用银行的系统资源释放后可大幅度提高网速,节省客户办理业务的等候时间,提升柜面服务质量; 二是提升客户理财意识,促进客户归并分散的不动户,合理管理个人资产。

  在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免费账户上,五家银行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对日均余额低于300元而且不属于免收服务费范围的账户收取每季度3元,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则对日均余额低于500元的账户,同样收取每季度3元的服务费。

  四家银行都规定了可以免收服务费的几类账户。其中,代发工资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的活期存款账户都在免费之列;本外币投资理财产品的个人结算账户也可免费;代缴公用事业费、代理基金股票业务、以及签有各类代理业务协议及合同的小额账户同样享有豁免权。但不尽相同的是,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明确表示,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与借记卡属于两个不同的收费项目,因此各自收费;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则明确表示借记卡不收费,中国银行则宣布有借记卡作为主账户的人民币小额个人活期存款账户免收服务费。

  招商银行的收费标准则大大提高:对日均资产不足1万元的普通一卡通和存折,将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1元;对日均资产不足5万元的一卡通金卡,则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10元;而专门针对贵宾客户的金葵花卡,其规定的收费标准更是抬高到了日均资产50万元的,不足50万元的,按月收取账户管理费30元。所有项目卡和存折分别收费。同样,对于代发工资账户、正在还款的个人资产账户等六类账户列入免费项目。该行特别指出,扣费当期有效的信用卡自动还款账户免收当期账户管理费。

  对于在扣款日余额不足以缴纳管理费的小额账户,各大银行都给出了一定宽限期再进行销户具体参见管理费收取标准。但对于定期存款账户,五家银行均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

  消费者:存款收费难以接受

  2005年8月,零点调查公司针对广州市308名18-60岁常住居民进行的电话访问中显示,近四成居民认为这是银行″价格歧视、嫌贫爱富″。48.1%市民表示将清理″睡眠账户″,26%的市民打算转移账户到别的不收费银行,还有17.2%的人打算将钱放在家里;另外有29.2%的人不打算整理账户。

  而在网络上输入银行收费,就会看到不少网友评论,银行在收费向国际惯例看齐之时,更应该在服务水平上向国际水平靠拢。不能单一地将银行服务质量差归结于“小额账户”。更应从自身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

  甚至有消费者起诉银行收费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中消协也曾发布新闻发布会公开阐述银行在收费问题上的众多不合理之处。其理由是银行在没有征求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增加收费,“违反了《合同法》”。

  法律界:有滥用公共资源之嫌

  海南瑞来律师事物所的黄文灿认为,许多法律界人士都反对个别银行事前未通知,而单方面向客户收费的做法。在收费环节,银行客户理应享有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这种知情权应当是一种十分透明的权利。其次,银行向客户收费的规定应该无溯及力。例如,银行决定自某日起对某类账户收费,那么,银行的收费行为只能针对在某日后设立的该类账户,而不应涉及以前已设立的该类账户。不过黄律师也认为,现在银行收费也很精明,比如在各种银行卡的章程中,几乎都有这样一条:“章程修改或相关利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

  同时他认为我国的商业银行尚未彻底市场化,在某种程度上,还履行一定的宏观管理职能。由于未彻底市场化,银行收费就与国有电信公司随意提高通话费用一样,有滥用公共资源、为了部门利益随意收费之嫌。如果收费的银行是完全市场化的银行,收费考虑了成本、服务和义务等关系,那么,收费多少在法定范围内都是合理的。

  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拥群在此前接受《证券导报》“财经海南”记者采访时表示,归集长期闲置不用的小额资金,及时归并或注销长期不动和无需使用的小额账户,能有效提高商业银行计算机系统运行效率,降低商业银行成本与风险,建设节约型社会,应予鼓励但是这种鼓励与对小额储户收费所体现的经济利益均不能替代合法性。银行在没有同储户进行协商并得到其同意时,就对小额账户进行收费,属于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是无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既不能对抗《合同法》,也未赋予商业银行因收费已报备案就自然取得对现存储户收费的权利。长期以来,银行通过各种手段盲目揽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储户销户,也是造成了众多小额储户原因之一。银行本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却以小额储户管理成本过高为由,要通过收费的方式将小额储户挤出商业银行,违背《民法通则》公平原则。

  当然也有专家持相反意见。中国人民大学林嘉就认为:银行和储户之间签订合同是一个长期服务的过程,不存在侵犯客户权益的问题。现在问题的关键是银行变更其服务时,采用公示的方式是否最合适。他强调,银行应就即将变更的服务条款给每位储户发出通知,让每个储户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延续和银行之间的合同,才是正确的法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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