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怀疑刷卡的合法性 拒绝兑奖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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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3日 11:58 现代快报 | |||||||||
某银行开展有奖消费活动,只要pos单后四位数字与信用卡后四位数字相同就可以兑奖。但是,朱小姐手拿33张这样的签购单,银行却不给兑现,理由是朱小姐的交易不符合规定。看到银行方面迟迟不履行承诺,朱小姐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支付价值26400元的手机充值卡。 是否恶意消费兑奖?
银行认为,朱小姐拿了其签名的签购单到银行兑奖,银行核实后认为符合规定,就将奖项兑付给她。后朱小姐又拿了六张一等奖的兑奖单要求兑奖,银行发现签名的字体有很多种,且在同一家超市,消费金额均为二元、一元,故对其行为产生怀疑,要求其留下单据查证核实。后经银行查实发现朱小姐本人的身份就是该超市的工作人员,其中奖的单据均发生在其工作的超市。朱小姐在一个月内消费109次,其中有99次发生在其工作的超市,中奖的33次中有32次也是发生在其工作的超市。 因此,银行认为朱小姐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小面额刷卡,人为控制交易单号,其行为不是正常消费刷卡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朱小姐却认为,在银行的活动期间,自己消费了109次,只有33张中奖,不存在违反规则的情况。并且,自己也在其他各大超市消费,也有中奖情况。何况银行并没有规定兑奖活动的最低消费限额,所以银行拒绝兑付才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签购单不是本人签字无效? 朱小姐提供的33张中奖单据,其中只有4张是她自己签字认可的,其余29张是由其母亲和丈夫代签的。对于这29张单据是否有效,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朱小姐认为,银行只有保证持卡人实现支付目的的义务,而是否将卡交给别人支付是自己的权利,银行是不能阻挠的。在消费过程中,丈夫、母亲在签购单上代自己签名时银行商户均未提出异议,输入密码后,相关款项也划到了有关商户,这说明这一系列消费行为在刷卡时是被认可的,那么就应该认定这些单据都是合法有效的。 银行辩称,当初朱小姐办卡时,根据双方的领卡约束,该卡只限其本人使用,使用时必须由本人签具真实姓名。并且,信用卡与持卡人的身份及信用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持卡人出于家庭共同财产的考虑愿意让家人分离卡的权利,银行也规定了可以办理附属卡,由他人分离主卡的权利,本案中朱小姐的家人并没有持附属卡消费。 因此,银行认为29次代签行为违反了银行的规定,他们不是银行的合法客户,也不是此次活动的合法参加对象,这29张签购单也不符合此次活动的要求,不具备兑奖资格。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有奖消费是一种射幸合同关系,所谓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其法律效果尚未确定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给付的并非是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要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当事人双方均适用并有约束力的一个原则,诚信履约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就银行而言,作为提供射幸合同的一方,对合同的订立负有注意义务,自己的承诺必须遵守。就持卡人而言,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理解合同并据此履行义务,主张权利。 通讯员 木子 实习记者 杜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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