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四川频道5月31日电 (记者 刘海) 医生开药收取医药代表“回扣”,属受贿犯罪,但在医院内部却被认定为是“行规”,是医生的生财之道。近日,成都郫县人民医院7名医务人员通过开处方收取药品经销商“回扣”的受贿窝案已被查清,涉案金额20余万元。成都检察机关称,医生受贿已进入“半公开”状态,遏制药价虚高、增大打击力度迫在眉睫。
医生受贿“半公开”,索要回扣讨价还价
据成都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介绍,过去查处的医疗行业中受贿案涉案的主要集中在院长、药剂科长、设备和后勤、财务等科室负责人,发案也多以医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而此次查处的受贿窝案却呈现出医生成为受贿主体的特点。
该负责人说,一般行受贿犯罪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通常是“一对一”、“单对单”,而此次查处的医生受贿窝案来看,却几乎是在“半公开”状态下进行的,即这种方式对患者是隐蔽的,而在医院内部则是公开的:医生与医药代表在集体讨价还价中定下“回扣”比例,医药代表更是毫无忌惮地在上班时间、在医生办公室,当着众多医生和护士的面发放“回扣”款,完全是一方“明目张胆”行贿,一方“泰然处之”受贿。
虽然每一次的金额小,但却长期坚持达四年之久,并由此建立了一整套固定的收受回扣作业流程:医生开处方--药房统计提供数据--医药代表将数据交公司核对--药品经销公司定期按数据计算回扣--医药代表给开处方的医生发放回扣。
药价虚高、从众心态,医疗腐败两大毒瘤
成都郫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的检察官指出,药品集中招投标中虚高定价,为医药代表行贿提供了物质“保障”,是滋生医疗腐败的外部原因。药品公开招标的目的本是为了制止药价虚高,遏制医院个人权力集中,但实际上药品公开招标远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招标后药品虚高定价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
据透露,查处此案时发现有一种名为“典沙”的药品,每支出厂价为13元,招标中标价为每支33元,每支利润高达20元,利润率200%。而在此案中,“典沙”药商给医生的处方回扣费是每支8-10元,另给科主任1元/支,药房统方费1元/支,扣除这些“回扣”支出,医药代表仍有每支8-10元的利润。另据了解,其他药品给医生的回扣分别是,洛美沙星10元/支、来切利10元/支、脑素10元/支等。办案人员称,药品招标后尚有如此大的利润空间,由此可见公开招标这一措施并没有减轻患者病家的沉重负担,同时还为医药代表行贿提供了巨大的物质“保障”条件。
成都检察机关称,医务人员将收受处方回扣费认为是理所当然,是遵循“行规”,这是滋生医疗腐败的内部原因。涉案医生都认为收取药品“回扣”是他们付出的劳务所得,且“从众”思想严重,觉得“你拿我拿大家都拿”,把开处方拿“回扣”作为生财的手段,根本没有从法律上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使得医务人员通过处方收取药商“回扣”几乎成了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且没有一例曾经受到过医院和有关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收取“红包”、“回扣”的行为,使得医药腐败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而据成都市检察机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由于数额较小,在查处的7人中有6人免予刑事诉讼,只有一人被判刑,从法律上对医生收取处方回扣的制约因素不够也是导致医疗腐败的重要原因。
控制药品利润、增加监督力度
针对当前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犯罪,检察机关建议通过控制药品利润、加大监督打击力度来遏制医疗机构腐败愈演愈烈之势。
一、控制药品中标利润,完善药品招标制度,从源头遏制腐败。我国实行药品招标5年来,药价虚高的问题还是没有缓解,检察机关建议药品招投标委员会、物价部门、卫生部门在确定标价时,将药品的中间环节利润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如20%-30%,使药商没有更多的利润,也就不可能有行贿的物质基础,实现相对公平竞争机制。依靠机制、制度来约束其犯罪行为,才是遏制腐败、治本清源的根本所在。
二、加大监督打击力度,填补监督空白。检察机关建议,通过建立“医疗系统行贿、受贿不良记录数据库”(包括招标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对违规收受红包、回扣者列入 “黑名单”,永不录用并予以通报或在医疗系统进行公布。对送回扣的药品经销单位,取消其在各医疗机构经营权,不得参与国家药品招投标。同时,严格控制医生的处方权,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医生开处方的情况进行抽查分析,采取有力措施杜绝医药代表进行医院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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